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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兴荣集资诈骗案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公告

时间:2018年12月06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审查起诉阶段)

 

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石兴荣集资诈骗案一案,已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你告知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内容详见以下 8 页)。

 

承办检察官:郭大磊

      2018126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规定,你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保证你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你保守秘密。如果你的作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你有权要求检察机关保密。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人民团体或你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你也可以委托你的监护人、亲友作为你的诉讼代理人。

不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影响你诉讼权利的实现。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当听取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3.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如果你因为经济困难无法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你可以向 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扬州路583 )申请法律援助。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效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可以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居委会开具;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如:本院送交给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等材料。

如你向本院承办检察官提出申请,本院会在收到材料后帮你转交。

上海市法律援助热线电话:021-12348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5.申请回避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口头或者书面向本院提出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如果你需要提出回避申请,请一并说明理由;如果你认为检察人员存在上述第(5)种情形而提出回避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如果你口头提出申请,检察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如果本院决定驳回你的回避申请,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决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本院应当在收到你的复议申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你。

6.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向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7.控告权

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

8.获得保护的权利

如果你因在诉讼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你有权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保护。

如果你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为你采取保护措施。

9.要求查看检察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你有权要求对你进行询问的检察人员向你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询问笔录应当交你核对。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你提出后检察人员会向你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你有权自行书写陈述,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10. 拒绝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权利

只有在征得检察机关许可并且你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才可以向你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如果未经检察机关和你本人许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不得向你收集任何证据。

11.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权利

你若未满十八周岁,检察人员对你询问时应当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你的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你可以要求通知你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你所在学校、单位或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你若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检察机关询问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1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如果你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有权向 上海市杨浦区 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交民事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如果你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必要的时候,你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请注意,下列情形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1)因受犯罪侵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

2)犯罪嫌疑人系非法占有、处置你的财产的;

3)你已经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的。

对于犯罪嫌疑人系非法占有、处置你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会在判决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13.自愿和解的权利

对下列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你可以自愿与其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可以就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检察机关对其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检察机关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嫌疑人侵害你的人身、民主权利或财产权利,触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之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犯罪嫌疑人构成渎职犯罪以外的过失犯罪,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如果你对犯罪嫌疑人谅解,并自愿和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检察机关会听取你们双方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后,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并将此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除有证据证明上述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外,检察机关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不会因为你的反悔而撤销原决定。

14.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

你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

1)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你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你的有效身份证明;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4)你及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请注意,你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检察机关一般不予救助: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二、诉讼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

你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陈述,诬告陷害、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你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你应当亲笔书写陈述。

4.接受检查的义务

你应当接受为确定你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你是女性,检查你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