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监督知多少—实务篇之侦查活动监督
时间:2018年12月12日
从本期开始,监督君要讲讲刑事诉讼监督中的“大头”——侦查活动监督。讲穿了,就是监督我们的警察蜀黍,警察蜀黍很辛苦,有时候难免犯些小迷糊,这时候就需要监督君在一旁提醒鞭策下,看似不近人情,其实却是对我们警察蜀黍最大的保护。 所以恳请广大亲爱的蜀黍们理解监督君的工作!??ω?? 侦查监督第一篇 老外犯法要惩罚,但其合法权益同样应保护 案例一 N国人E君在我国贩毒,被我国英勇无敌的警察蜀黍抓获,不过E君并不通晓中文,警察蜀黍犯了难,幸好抓获现场有一路人甲称自己高分通过专八雅思和托福,精通英语(实际上确实说的挺六),遂让其翻译之,E君遂在路人甲的翻译下了解了自己的相关权利义务和即将面临的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 A国人M君在我国贩毒,被我国神勇帅气的警察蜀黍抓获,当然这哥们同样不会中文,于是,警方请某外国语大学英语专业的学生直接做了翻译,并在相应讯问笔录上签名。此外,侦查人员还将M君微信中的英文聊天记录予以截屏固定,直接作为证据。 那么问题来了,上面两个案子中,警察蜀黍是否存在程序不规范问题? 小A 那必须不存在问题啊,这几个老外坏蛋啊,还以为我国法律是一张纸吗?竟然敢来我国贩毒,被抓了吧,活该!警察蜀黍多好啊,还给他们请翻译,要我看还应该让他们自己付翻译费,哼! 监督君 小A莫气,不论是哪国人,不论是何种背景,我国法律都一视同仁,只要犯法,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过呀,在给警察蜀黍点赞的同时,也要提醒他们这样做存在的问题哦。 小A 啊?这还有问题? 监督君 当然啦,你看案例一中,侦查人员只是在路边随便找了个自称精通英语的人充当临时翻译,这也太不靠谱了,万一他乱说的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他翻译。”这里的“翻译”可不是随随便便找的哟,举个例子,国务院新闻发布会要同声传译,时间来不及了随便拉个路人来,这像话吗? 小A 这是随意了点,可是案例2的“翻译”是外国语大学英语专业的学生,英语是基本功嘛,这有啥问题? 监督君 咱国家王毅外长英语水平没的说吧?可是正式场合,仍然需要翻译在场,你说这是为什么? 小A 好像懂了,这就是传说中的“仪式感”? 监督君 呃,也可以这么理解吧,其实呀,原因就是司法活动中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都应当有相应的资质认定,这都是法律强制规定,否则是个人就说我是翻译、我是鉴定,这不乱套了么? 小A 明白了,那么除了翻译资质问题以外,警察蜀黍总没错了吧? 监督君 其实案例二中还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所谓的“翻译”仅在笔录中签名却没有写“以上X页笔录用X语言向XXX宣读,其表示与其说的一样”,这就无法显示相应笔录是否已向犯罪嫌疑人宣读,以及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对笔录记载内容无异议,一旦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提出异议,就会给指控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第二个是侦查人员固定的微信聊天记录系英文,未将其翻译为中文,也不符合证据要求,还需要通过后续诉讼程序加以补正。 小A 原来办理外国人刑事案件还有那么多讲究呀?那么警察蜀黍到底该怎么做呢? 监督君 当然啦,我们既要确保外国人在我国犯罪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也要保证其合法权益。上述两起典型案件经过诉讼监督部门检察官的调查核实并与一线办案民警进行深入探讨交流,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书》,针对公安机关在外国人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聘请、使用翻译人员不规范一类问题,从加强侦查人员教育培训、完善聘用翻译人员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翻译人员回避制度、规范和细化翻译的内容、流程和方法、对特殊案件翻译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督促公安机关尽快建章立制,促进严格规范执法。该份建议得到了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响应,相继制定了《关于在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中聘请和使用翻译的若干规定》、《翻译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受到基层办案民警的广泛欢迎和好评。(五星好评哟亲!) 监督君寄语 外国人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参加刑事诉讼,是我国司法主权和尊严的体现。严格依法规范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事关司法公正和我国对外司法形象,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基层公安办案民警的重视。在聘请和使用翻译等环节,应当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尽可能杜绝执法疏漏和工作瑕疵,从而确保侦查人员和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能够准确进行语言文字交流,确保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确保办案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确保诉讼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