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检察新闻 > 检察动态

检察履职护航老旧小区电梯加装施工安全

时间:2023年06月15日

      

2022年,某老旧小区业委会与代建方、建设方签订加装电梯三方协议,约定由代建方履行规划报批、管线移位申请、沟通协调等职能,建设方进行电梯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水务、电力、燃气、通讯等管线移位工作应由相关专业部门进行”。代建方将应当由其履行的合同义务全权委托给个人张某某代为履行。施工期间,张某某擅自将水电管线移位工作委托私人装潢公司操作,私人装潢公司另行找到电工王某某,违规进行表前强电移位,导致电工王某某触电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从检察视角帮助查清事故原因,共同促进事故调查结论科学有据。引导侦查机关做好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换,就刑事诉讼环节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的取证、补充侦查、行刑衔接等做好预判和沟通。通过参与事故调查,明晰生产作业不同环节、不同人员对危害后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判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对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诉。经杨浦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某等2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他人员依法被追究行政责任。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对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个人和企业进行约谈,深入剖析事故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帮助生产经营企业扎好管理的篱笆、补牢制度的缺口。杨浦检察院依法向代建公司提出禁止违规转发包、在电梯加装工程中聘请监理单位、细化安全生产现场风险预警措施等检察建议,并邀请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代表参与公开宣告送达,被建议单位高度重视,目前已全面梳理公司现有在建工程,按照检察建议要求严格加强过程管理。

检察官以个案为切入点和出发点,通过深入走访调研相关职能部门、企业,全面分析梳理加装电梯施工作业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协同职能部门加强监管,规范电梯加装工程施工,让工程在安全规范的轨道上加速前行,为民心工程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为。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扰乱用电秩序行为中的擅自操作电力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或者约定由电力企业调度的电力用户受电设备。

在加装电梯项目中,电力、燃气、水务等相关配套管线,必须由特定的施工企业进行管线移位。承建方出于图方便、赶工期、节省管线移位费用等原因由私人进行作业的方式系违法行为,容易引发公共安全事故隐患,造成特定后果的,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将在依法打击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的同时关注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通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聚焦人民群众关心关切,以检察履职护航为民办实事项目安全推进,筑牢安全生产防护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