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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18年07月11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8117日在上海市杨浦区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谭 滨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区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7年,我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坚持从严治检,在杨浦加快推进“三区一基地”建设中发挥了应有作用,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服务创新创业发展,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始终坚持立足检察职能,准确把握司法需求,综合运用打击、预防、教育、保护等手段,助推杨浦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主动服务保障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研究制定服务保障杨浦加快建设上海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和国家双创示范基地的十二条意见,促进形成鼓励探索、引导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的法治氛围。在长阳创谷建立创新创业司法服务基地,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检察服务。在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开设服务科创专栏,介绍典型案例,接受在线咨询,实行网上窗口预约,服务保障创新创业工作走在全市检察机关前列。

着力优化金融知识产权发展环境。坚决打击涉众型金融犯罪,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提起公诉41127,同比分别上升57.7%67.1%办理了国弘集团等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总金额达80余亿元。结合办案,及时分析总结新形势下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的特点、成因和趋势,提出针对性的防控对策。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依法办理了公安部、最高检挂牌督办的侵犯“娃哈哈”、“雀巢”注册商标案等系列专案,提起公诉1222人,获评国家版权局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

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更加重视在司法办案中对内资与外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确保各种所有制企业诉讼地位、诉讼权利、法律保护的平等。深入企业倾听法律需求,与区工商联会签《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杨浦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设立辐射全区的企业家法律服务工作站,提供普法讲座、主题沙龙、法律咨询等司法服务360余次,增强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推动廉洁准入和企业风险防控中的积极作用,共提供查询28632人次。

积极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廉洁建设。会同区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在滨江贯通工程、国际乒联博物馆及区“双十”重点工程项目中开展廉洁从业专项活动。通过会签工作协议,将招投标项目纳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廉洁从业守则,配合排查廉洁风险点,建立职务犯罪风险防控预测预警机制,共发出预防建议15份,保障工程优质、干部优秀。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积极推进平安杨浦建设

始终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安全和稳定的突出问题,全力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共批准逮捕1279人,提起公诉11821745人。

全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提起公诉5665人;对抢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提起公诉446533人;对贩毒、赌博、组织卖淫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犯罪,提起公诉280415办理了刘某某等49人特大盗窃电缆线案、吴某某等涉枪涉赌案等重大案件,维护了社会治安稳定。

依法打击民生民利领域犯罪。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诈骗等犯罪,办理了杨某某等30余人利用境外赌博网站诈骗案,保障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等线索1828人,公安机关立案1624人,已获判决810人,顺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依法办理了王某等4人组织考试作弊案、田某某等6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列案、付某等6人涉嫌“套路贷”诈骗案等案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保持查办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坚决拥护和支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力配合做好人员转隶、职能划转等工作,保持队伍思想稳定。按照力度不减、质量不降、节奏不变的要求,积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共受理贪污贿赂、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2834人,立案2126人,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其中,立案侦查了医疗采购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012人,动拆迁领域案件25。首次承办上级交办的重大专案。针对医疗设备、耗材采购以及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等领域中存在的廉政风险问题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调查9,深入20余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廉政宣讲,加强源头治理。

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合有关部门组建法治巡讲团,深入校园开展以预防犯罪、反校园欺凌等为主题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活动25次。发挥社区检察室作用,开设专门服务社区、街区、园区的“杨检法治讲堂”,开展防范金融、电信诈骗等专题法治宣讲活动,受众1860余人次。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妥善处置群体性集访事件,积极引导来访人依法表达诉求、维护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共接待信访242718人,检察长接待24,获评第九届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

三、聚焦法律监督主业,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始终坚持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1920,其中 2件案件被评为上海检察机关“优秀侦查监督案件”。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关,不批准逮捕394人,其中绝对不捕6人;不起诉16人。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追捕到案24人,已获有罪判决12人;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诉23人。针对各类执法司法不规范等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3份,检察建议29份,一类问题通报73份,专项检察通报14份,收到回复131份;提出抗诉 1件,提请上级机关抗诉6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7份,均收到回复。

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98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提出检察意见6件。针对律师会见严重违规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9件。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110110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 6161人,被采纳48人。进一步规范在押人员财产刑执行和监督工作,监督有关单位执行财产刑3644600元。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纠正漏管1人。联合区司法局建立全市首家集社会观护帮教与社区矫正帮扶于一体的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基地,开展矫正教育活动10余次。

推进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共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26件,其中依职权监督8件,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4件,促成当事人和解1件,制发检察建议12件,收到回复8件。积极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化解相关矛盾纠纷816人,维护法院正确生效裁判权威。与法院会签《关于进一步完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联动机制的规定》,就调取案卷、回复检察建议等达成共识。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制定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方案,加强涉及国有财产保护、食药品安全等领域线索排摸,为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开展打下坚实基础,得到区主要领导批示肯定。

四、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进一步落实司法办案责任

始终坚持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核心,强化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管理监督,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强化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细化检察官权力清单,科学界定检委会、检察长、检察官的办案权限,实行独任检察官与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依法向检察官放权,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后,检察官独立决定的职权占总事项的60%,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独立决定案件的数量同比上升26.2%,检委会讨论决定的刑事案件数量同比下降42%,凸显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确保办案质量。完善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机制,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一年来,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175267人。

健全检察官管理监督体系。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入额检察官的遴选标准,确保将办案能力强、数量多、质量好和群众公认度高的人员遴选入额。实行司法办案动态管理、全程留痕,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建立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共评查案件597件,对发现的司法办案瑕疵通报整改并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紧紧围绕办案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廉政勤政等情况,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司法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检察官多办案、办好案。除11人因司法解释入罪标准调整撤回起诉外,其余起诉案件均获有罪判决。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工作协作机制,成立认罪认罚速裁案件办案组,推动法律援助律师全覆盖,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共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案件436501人,占起诉案件的44.2%。强化审前主导和证据审查,提前介入重大案件30件,排除非法证据2件,参加庭前会议10次,推动“四类人员”出庭39人次。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主动向律师推送案件流程信息3447条,提供电子卷宗1412份。

探索第三方参与诉讼制度改革。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参与息诉化解工作。组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库,邀请律师参与案件评析、公开听证、公开答复等多个环节,以中立身份为信访人提供专业意见。推进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安排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等参与公开听审,以公开促公正,强化司法属性。对审查逮捕对象为在校学生的,专门邀请所在学校老师、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民警以及被害人参加,提高司法公信力。共开展第三方参与息诉化解和逮捕案件公开听审1617人。

五、坚定不移从严治检,全力打造高素质检察队伍

始终坚持全面从严治检,制定队伍建设三年规划,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检察队伍。共获区级以上集体荣誉23项,个人荣誉69项。其中,我院连续11届荣获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林慜检察官被评为第五届“杨浦好儿女”。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强化“四个意识”。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向区委报送各类情况信息215篇。深入开展“从严治检、从严治长”专题教育活动,严格落实党组主体责任,修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和检委会议事规则,细化“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办法,落实民主集中制。深化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通过重温入党誓词、党组书记上党课等形式,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加大司法素能培训力度。在复旦大学法学院设立检察业务研修基地,定期选派检察官进行全脱产法律研修。聘请10位知名法学专家学者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检察官办理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提供智库支持。组织参加同济大学法学院前沿问题讲座,举办检察官讲坛10期,促进检察实践和法学理论的深度融合。开展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课题调研,形成研究成果8项,其中关于抓好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调研成果获高检院肯定并向全国转发。

重视青年人才培养。制定进一步加强青年干警培养的十二条意见。推行青年干警导师带教制度,聘任24名优秀检察官进行带教,促进成长成才。组建疑难复杂案件青年干警研讨小组,安排列席检委会42人次,进一步提高法学理论和检察实务水平。开展对抗辩论、文书评比、案件讲评等办案能手参赛练兵活动11次,青年干警业务素能得到全面提升,16名青年干警在各类业务竞赛评比中获奖,12名青年干警入选全市检察机关业务人才库。

严格管理检察队伍。高度重视检察人员意识形态工作,每半年对队伍状况进行专题分析,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针对性。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牢牢抓住职业素养、制度规范、权力监督等重点,组建兼职纪检员队伍,从细小处入手,加大机关管理力度。围绕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对不捕、认罪认罚案件审查起诉等司法环节,分析廉政风险点,研究制定防控措施,确保检察权依法、廉洁行使。

六、自觉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始终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舆论的监督。通过检察要情专报、工作动态通报、专项报告等形式,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报告检察工作推进情况。紧扣人大代表关注重点,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了五年来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情况,接受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题询问。高度重视代表委员联络工作,邀请代表委员视察、座谈,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12次。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依法发布案件信息2117条,公开法律文书1007份。依托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平台,及时发布检察工作动态和案件信息782条,召开新闻发布会2次。深化检察开放日制度,组织6200余人走进检察机关,亲身感受司法文明和进步。

过去一年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区委和市检察院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和全体干警表示衷心感谢!

各位代表,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一是服务杨浦“三区一基地”建设的举措有待细化;二是法律监督的精准度和实效性有待提升;三是司法改革试点的配套机制有待完善;四是办理证券、期货、海事等新类型案件的专门人才培养力度有待加强。对这些问题,我们将紧盯不放,采取措施努力解决。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落实从严治检要求,紧紧抓住法律监督这条主线,大力弘扬创新和担当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努力实现检察工作新发展。

一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服务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全面准确贯彻十九大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杨浦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正确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活动,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依法惩治各类侵犯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权益的犯罪,加大对创新创业领域发生的新类型刑事犯罪打击力度,为进一步优化杨浦营商环境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二要紧紧围绕法律监督主责主业,进一步做好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抓紧推进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化建设,探索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整合监督力量,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效果。依法运用追捕、追诉、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强化对公安、法院、监狱、看守所的监督。加强对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以及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活动的监督,切实维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准确把握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角色定位,全面推进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要紧紧围绕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坚持精简、务实、效能的原则,全面推开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建立扁平化办案模式。进一步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改革、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抓紧研究细化监察委员会调查与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配合完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任务。

四要紧紧围绕检察实务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水平。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全面落实从严治检要求,狠抓制度落实,进一步加大队伍管理监督力度。聚焦业务能力短板,提高岗位练兵的针对性、实效性,努力培养在全市检察机关有影响力的业务领军人才。积极推进智慧检务工程,推动信息化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大力培树富有新时代精神的先进典型。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区检察院将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履职尽责,努力为加快推进杨浦“三区一基地”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

有 关 用 语 说 明

 

1.“三区一基地”是杨浦未来发展的总体蓝图,即要加快建设上海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国家创新型城区、更高品质国际大都市中心城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

2.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在全国检察机关建立起联网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主要查询检察机关自1997年以来立案侦查的,并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犯罪的行贿犯罪案件。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管理职权,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

3.“套路贷”:是指以借款为名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主要做法是骗取被害人签订显失公平的民间借款合同,不交付借款而制造被害人已经取得借款的假象,通过非法“索债”或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偿付“借款”,或签订更高额“借款合同”平账,达到非法侵占被害人巨额财产的目的。

4.绝对不捕:不捕包括绝对不捕、相对不捕和存疑不捕,绝对不捕指的是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不捕;相对不捕指的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和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不捕类型;存疑不捕是指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嫌疑存在,但是相关证据又达不到刑诉法规定的批捕标准的不捕情况。

5.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6.财产刑执行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不属于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范畴。

7.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8.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行政公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司法责任制:是指检察官根据法律规定或检察长授权,依法独立行使司法办案、法律监督等职权,并承担相应办案责任的工作机制。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核心,按照改革要求,实行“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检察官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等工作机制,确保权责统一,提高司法公信力。

10.检察官权力清单: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检察长的部分办案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并根据检察业务类别、办案组织形式,制定统一的辖区内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检察官办案职权清单的制度。

11.入额领导干部:是指通过遴选进入检察官员额的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检察官员额是指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和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检察官数量占队伍编制总数的比例。按照上海司法改革方案,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别占编制数的34%52%14%

12. 11人因司法解释入罪标准调整撤回起诉:该案系方某容留卖淫案。经查,犯罪嫌疑人方某容留一名卖淫女在其店内向两名男子提供卖淫服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2008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和201311月上海公检法司《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容留他人卖淫二人次以上的,构成容留卖淫罪。据此,我院于2017718日对方某提起公诉。同年7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容留卖淫的构罪标准明确规定为“容留二人以上卖淫的”。鉴于本案中方某仅容留一名卖淫女在自己的店里卖淫,不构成犯罪,遂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并经我院检委会审议决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本案撤回起诉。

13.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1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两高”于201611月起在北京、上海等18个城市开展为期二年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5.庭前会议: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程序,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对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是否调取新证等与审判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同时,审判人员还可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对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16.“四类人员”出庭:专指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17.林慜:我院公诉科科长,一级检察官。先后获得上海市三八红旗手、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先进个人、上海市优秀青年突击队员、上海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杨浦区第五届“杨浦好儿女”、杨浦区三八红旗手、杨浦区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并先后3次荣立个人三等功。

18.“从严治检、从严治长”专题教育活动: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解决检察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队伍在思想、组织、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了“从严治检、从严治长”专题教育活动。该活动自20173月起至年底,面向上海检察机关全体干警,特别是各级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重点围绕 “坚定‘四个意识’、纯洁社会交往、公正规范司法、改进工作作风”四项内容,着力查找政治觉悟、社会交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作风、司法办案五个方面的问题。

19.“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20.两微一端:是指微博、微信及新闻客户端。

 21.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要求,是在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框架性、支柱性制度已经建立的基础上,对司法体制四梁八柱精装修,注重协同性、协调性,以推进各项制度、政策、措施之间的衔接配套和及时跟进,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上海是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地区,计划在2019年前完成改革任务,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