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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毒品类犯罪检察白皮书(2016-2018年)》

时间:2019年06月26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16-2018年毒品类犯罪案件情况通报

 

众所周知,毒品具有强烈的成瘾性,人一旦吸食,身体和精神会对其产生严重依赖,如停用身体会出现不安、焦虑、恶心、呕吐、腹痛等症状,由于毒品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会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人一旦染上毒瘾,就会失去义务和责任观念,一个家庭也会因此陷入矛盾和贫困,最终导致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正因为毒品对人的身心和家庭危害极大,绝大多数人都会谈“毒”色变,但仍有一小部分人为了寻求短暂的刺激或是新鲜感去吸食毒品,甚至走上以贩养吸之路。这极大威胁了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因此,打击和预防毒品犯罪一直是国际社会的共识。

当前社会面临着严峻复杂的禁毒形势,毒品制造、贩卖、滥用问题更加突出,毒品来源、种类和吸毒人数不断扩大,毒品危害日益严重。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毒品类犯罪案件中发现,毒贩不断制造新型毒品,变换着销售方式针对特定的人群,比如有些毒品打着“减肥药品”、“零食”的名义,利用女性群体急于减肥和青少年追求刺激的心态制售,导致近年来吸毒人员和毒品犯罪数量居高不下,这对地区的禁毒工作的推进产生了很大的阻力。毒品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上海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是我国面向世界的门户,上海的禁毒工作势必要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本通报梳理了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毒品类犯罪案件,通过对该类案件整体情况的分析,结合本院办理毒品案件时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进而针对性地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为今后我市禁毒工作的开展贡献一份力量,以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一、2016年至2018年杨浦区毒品类犯罪基本情况

1. 犯罪类型较为集中

2016年至2018年,本院办理毒品类犯罪案件共批准逮捕案件510件551人,提起公诉案件561件590人,年平均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约200人;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类犯罪案件分别占比81.3%、13.8%和4.5% 。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类案件占据毒品类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零包贩毒仍然是最常见、屡禁不止的贩毒方式。 

2. 犯罪手段隐蔽多样

近三年来,传统的“人货一体”犯罪手法已逐渐被“人货分离”、无实物交易、智能快递柜取件、货代等手段取代,现金支付模式则逐渐被微信钱包、支付宝、电子汇兑等支付模式取代。交易方式上,采用当面结清的案件数减少,采用“人货分离”贩毒的案件数逐年增加;支付方式上,使用微信钱包和支付宝等在线支付方式的案件数量居多;联络方式上,较多通过微信、QQ等通讯工具联络,并使用暗语、小语种进行交流,有些犯罪分子甚至通过“暗网”进行交易,这都是毒品犯罪案件办理所面临的新的难题和挑战。

3. 涉毒人群特点鲜明

据统计,吸毒人员文化程度以中小学居多,无业人员占比最大,两怀妇女、特定人群参与贩卖毒品现象趋势明显。2016年至2018年,本院受理的毒品类犯罪案件中,因患有严重疾病以及怀孕、哺乳的妇女而采取非羁押型强制措施的案件呈上升趋势。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毒品再犯、累犯等现象也极为常见。

4. 新型毒品层出不穷

毒品犯罪现已逐渐从如海洛因、冰毒(甲基苯丙胺)等传统毒品过渡为氯胺酮、摇头丸、“蓝精灵”等新型毒品。新型毒品同比增长较快,非列管麻醉、精神类药品花样翻新,犯罪分子往往以该类毒品成瘾性低、具有减肥功效来进行宣传,用“神仙水”、“0号胶囊”、“娜塔莎”、“蓝精灵”等具有极强的伪装性和迷惑性的包装蒙骗部分青少年人群和减肥人群染上毒瘾。

5. 涉毒场所相对集中

以贩卖毒品案件为例,犯罪场所以嫌疑人住所居多,并逐渐向群租房、宾馆或酒吧、KTV等娱乐休闲场所延伸。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娱乐休闲场所深受年轻人喜爱,毒贩利用某些娱乐场所混乱嘈杂的环境贩卖、吸食毒品,同时引诱年轻人沾染毒品,给监管执法带来巨大难度。此外,群租房人群流动大、管理难度高,而宾馆等场所未严格遵守场所管理规定,未落实人员实名登记等制度,给了犯罪分子滋生毒品犯罪、规避处罚的土壤。

二、打击毒品类犯罪面临的挑战

1. 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关键证据难以获取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多的工作和学习都依托互联网展开,毒品犯罪在信息网络的背景下,已逐渐脱离了传统的犯罪形式,犯罪手法更为隐蔽,贩毒人员的反侦查能力也在加强。新型的犯罪模式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毒品交货方式从当面交货转变为“人货分离”,由“马仔”等其他不知情人员将毒品放置在某个位置,随后购毒人员再到该处取货;二是贩毒人员利用相关物流行业收取货物不规范,采用邮寄、智能货柜取件等方式少量多次的运输或贩卖毒品;三是通讯方式上,毒贩往往一人多手机、多手机卡不断变换,并使用暗语和小语种联络;四是钱款转移方式多采用微信转账或支付宝支付等线上方式。采用上述方式,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甚至不用碰面、不用接触就可以完成毒品交易,而电子证据又极易被销毁,这极大地增加了毒品案件的取证难度。

2. 涉毒人群发生变化,监管措施难以实施

涉毒人员中两类人群,即怀孕或处于哺乳期的女性以及因吸毒患有严重疾病而无法收监的数量增多。这两类人群会利用法律对女性和弱者的特殊保护躲避收监频繁贩毒。更有甚者设法假装怀孕,达到侦查机关对其不能采取有效的羁押型强制措施的目的。此外,这类人群涉毒普遍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再犯率高,这些人员取保候审在外后,又会罔顾取保候审义务继续实施毒品犯罪;二是复吸率极高久治不愈;三是以贩养吸屡禁不止呈普遍现象。而目前相关部门对上述取保候审在外的人员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如何有效监管上述涉毒人群是现今禁毒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3. 新型毒品不断涌现,比例折算难以全面

近几年,新型毒品发展迅速。我国为了更好地打击新型毒品犯罪,相继在2013、2015年出台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等文件,共列麻醉药品 121 种,精神药品149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116 种。犯罪分子利用化学合成手段大量生产非列管的精神、麻醉类药品,将已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化学分子式进行简单变化,从形式上变成另一种化学物品,而该物质的麻醉、致幻、抑制效果和原来管制的药品效果相近,甚至可能比原来的更强烈、危害更大。而相关规定往往滞后于新型毒品的生产制造,使得执法过程中缺乏相应的依据。现有新型毒品与传统毒品间折算、换算比例规定也尚不全面,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新型毒品定罪量刑的难度。

4. 境内外毒品蔓延渗透,域外案件难以取证

现国际社会对毒品的政策各不相同,有些毒品在境外可以合法吸食和获取,而在我国被认定为毒品,比如大麻、“蓝精灵”。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国内外的文化交流越来越频繁,某些在国外可以轻易获取的毒品,借助发达的全球物流邮寄贩卖,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将成为我国的毒品来源地。同时,国内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和制毒犯罪活动仍然活跃,一些不法分子注册化工类“皮包公司”、“空壳公司”,并开设网店,通过“互联网+物流”的模式,向世界各地销售毒品。境内境外取证程序本就烦琐,隐蔽的作案手法更是加大了境外取证的难度,这意味着我们将面临更严峻的形势和考验。

5. 取证标准严格规范,获取证据难以尽善尽美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要求以更高更严格的标准依法取证,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化。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我国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则,合法证据包含证据具有合法形式;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有合法的来源;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要求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需合法,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证据审查、甄别、采信、把握更加严谨细致,以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革带来的办案挑战。同时,也对检察官释法说理、诉讼活动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官需立足“控方”格局,精准指控犯罪,加强释法说理,防范化解诉讼风险,以切实履行检察机关职责。

三、检察机关的对策和建议

1. 规范毒品案件办理要求,形成毒品打击“四个合力”

与禁毒委形成打击合力。参照国家禁毒委员会发布的《104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依赖性折算表》,检察机关结合自身办案实际,在办理毒品类案件中探索新型毒品与传统毒品在定罪、量刑、数量等方面的折算方式方法,做到精准定性、精确量刑,让新型毒品显真身、现原形,有效指控犯罪。

与公、法两家形成打击合力。牵头区公、检、法联合制定、签署《关于毒品灭失情况下认定贩卖毒品罪的证据标准(试行)》,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督促公安机关排摸线索、查上家、查源头、查去向,同时对于毒品类犯罪与涉黑、涉恶、洗钱犯罪相互交织的案件,建立涉毒、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依法严惩、重点整治、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加强与法院协作,完善毒品案件协调工作机制,提高毒品案件证据证明力,提升毒品案件量刑精准度,促进毒品犯罪案件庭审公开化,发挥整体作战功效。

与电子商务平台形成打击合力。互联网已成为现如今毒品犯罪交易、支付的主要渠道,涉毒人员通过微信、支付宝、QQ完成毒品交易后,往往将联系交易、支付转账的内容予以删除。针对该类情形,检察机关探索与支付宝、微信等电子商务公司构建联动工作机制,商榷网络交易实名制、网络转账明细快捷化查询等实施办法,节约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营造平安、优质的法治环境。

与专业机构、专业人士形成打击合力。建议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完善新型毒品鉴定标准、流程、办法。针对部分毒品罪犯在微信、QQ中使用小语种、暗语等隐蔽方式联络,检察机关聘请专业人士对小语种进行翻译,对案件中碰到的暗语追问到底、深挖到底,加强自身内部学习,概括总结经验。整合相关干警力量设立涉外毒品案件检察官办案组,锻造一支政治强、有干劲、素质高、业务精的毒品类案件办理专业队伍,以提高涉毒案件办案效率,进一步提升相关涉外案件办理的专业性与针对性。

2. 积极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业规范“三个整治”

规范快递物流行业整治。检察机关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规范物流行业行为,督促快递物流行业加强对快递包裹的收寄检查与运输监管,积极落实快递实名制登记,规范物流行业“一单三查”,完善寄件人、签收人、物流链条完整,实名寄件、身份证认证到位,开箱检验、封箱扫描无遗漏,切实打消犯罪分子利用物流运输毒品的可能性。

规范娱乐场所行业整治。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为抓手,

督促相关娱乐休闲场所完善日常内部巡查机制、工作人员全面持卡上岗制,加强对高级会所、酒吧、网吧等重点区域的场所针对性管控,防范措施周密、细致。联合公安机关加强专项检查,针对吸毒人员聚集、毒品类犯罪案件频发的特定场所、特定区域定期查、重点查、随时查。切实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提前、充分、有效发挥反毒、防毒协同作用。

规范宾馆行业整治。检察机关延伸检察职能,针对毒品犯罪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社会管理漏洞,如在宾馆使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入住后吸食、交易毒品的行为,及时对宾馆行业提出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日常管控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宾馆行业全面落实住宿实名制登记、入住人员登记全覆盖等制度。立足服务大局、保障服务民生,切实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类犯罪的蔓延,以取得良好社会综合治理效果。 

3. 完善强制措施执行模式,确保“两类人群”参与诉讼

确保两怀妇女参与诉讼。针对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羁押难、监督难的问题,检察机关将与社区、收容教养机构、社会福利院等单位商榷两怀特别是怀抱婴儿妇女羁押期间婴儿临时看管措施;针对因系直系亲属唯一扶养(抚养)人而不适宜采取羁押措施的犯罪对象,与居民委员会、街道(社区)、学校、民政局等单位协商合作,安排临时监护人员保证被扶养(抚养)的直系亲属在嫌疑人羁押期间能够得到生活保障。

确保患有严重疾病人群参与诉讼。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群采取非羁押型措施监管难的问题,与看守所、监狱等服刑机关共商共计,完善特定人员羁押场所医疗设施服务保障,提高隔离设备防护能力,防范疾病传染风险,做到传染病罪犯与一般罪犯隔离看管、分类看管、重点看管。一方面可以避免上述人员利用身体上的特殊情况逃避法律的制裁,有恃无恐;另一方面亦可以同时从源头上控制因吸毒、“溜冰”等行为造成艾滋病、肺结核等传染疾病蔓延危害普通民众的局面。

4. 创新禁毒法制宣传方式,引导树立正确价值观念

检察机关加强禁毒宣教,引导两怀妇女对自己负责,对下一代负责。怀孕或者哺乳期妇女利用身体特殊情况,实施毒品犯罪,检察机关与医疗机构、妇联等单位加强联系合作,针对怀孕或者哺乳期妇女进行健康教育宣讲,引导其形成正确的育儿观念,以身作则,为下一代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同时,检察机关着力探索开创禁毒工作新思路,加大对两怀妇女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加大犯罪成本,使得其利用毒品犯罪获取高额非法利益的目的难以实现。

检察机关加强帮困扶助,引导患有严重疾病人群摆脱以贩养吸、以吸毒缓解病痛的困境。吸毒虽有暂缓病症、缓解病痛功效,但短暂的缓解背后是更加难以戒除的毒瘾、更加严重的病情隐患、多发病症和高昂的吸毒费用。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共医疗卫生事业服务单位协作,统筹医疗保障,提供治病帮助。同时,检察机关通过案件办理加强释法说理,增强法制宣传效果,提升该类人群对毒品犯罪法律、法规知晓度,普及毒品再犯、累犯从严惩处规定,以起到震慑作用。

检察机关加强科学普法,引导特殊需求人群摆脱错误的抗压方式。现如今年轻人工作节奏快、生活压力大,随之引发的“过劳肥”、焦虑烦躁使得该类人群或出于减肥、或出于缓解精神压力的目的,走上吸毒的道路。这种只能获得片刻缓解的方式既违法又对其身心健康存在不可逆转的伤害。检察机关以新媒体技术为依托,以微信公众号为载体,宣传毒品危害,引导该类人群树立健康的生活态度和生活作风,培养良好的兴趣爱好和生活习惯,采取正确的缓解压力方式方法。

检察机关加强法治宣传,引导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依托检察长挂职中学法治副校长平台,制作生动活泼的禁毒宣传作品,开展毒品预防教育进校园活动;举办检察官法治宣讲,主动进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建立禁毒对象帮教制度,广泛、深入地进校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引导青少年、学生自觉形成远离毒品的行为准则。

 

 

 

 

一次获刑十年的“顺风车”单

—李某某运输毒品案

 

随着互联网信息的快速发展,“网约车”这一网络金融与科技发展的产物作为一种出行方式早已融入了我们的生活,而网约车司机却成为了毒贩眼中的贩毒助手,毒贩利用网约车司机这一隐蔽性极强的身份运输、贩卖毒品,妄图将自己置身事外,而一些贪图高额回报的网约车司机也铤而走险。

【基本案情】

李某某是某网约车平台专车司机,居住在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经常往返异地接单。2018年9月17日8时许,李某某收到熟客祁某的微信,提出请李某某“出车时”帮忙从上海买点“东西”带回建湖,并允诺会给李某某车费人民币2000元。当日15时许,李某某遂驾驶车牌为苏J****X的宝骏轿车从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居住地出发至上海,欲为祁某从上海携带毒品回建湖县。

当日20时许,李某某根据祁某指示在ATM机上取了祁某转来的人民币12000元,后经祁某的指使在自己的车辆上与他人完成毒品交易,并将毒品藏匿在车顶天窗的夹缝处,随后在驾车返回途中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车上查获29.97克海洛因。

2018年12月28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重点关注】

针对本案,我们主要做了以下二方面工作:

(一)全面分析评判,及时引导侦查。本案李某某因购买毒品被人赃俱获,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方向聚焦在行为人和毒品被查获的现场。承办检察官敏锐察觉到李某某有手机扣押在案,遂列出详细的继续侦查取证提纲,要求公安机关对李某某的微信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予以排查,最终查获李某某与祁某在案发前通过微信联系运输毒品事宜,及时补强完善了全案的指控证据体系,使得李某某从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到实际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深挖追捕线索,履行监督职责。在对李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制发《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追捕祁某,并要求通过微信的情况及李某某银行卡资金走向,确定祁某身份,督促公安机关立即对祁某上网追逃。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祁某在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落网。日前,我院已以运输毒品罪对祁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寄语】

(一)零容忍要全覆盖,行业门槛需提高。网约车平台是信息化时代的新兴产物,既带有创新性,也伴随着风险性。检察官建议网约车平台提高司机准入门槛,明确网约车驾驶人员资格审查的“负面清单”,对有重大、暴力、危害公共安全、涉毒等犯罪记录的人员以零容忍的态度严禁进入移动出行平台,同时充分利用大数据,多维度实时更新司机信用评估模型,守住安全红线和底线,求取网约车安全与公众打车便利之间的最大公约数,让绿色共享出行的初心真正服务人民。

(二)人生无需毒品伴,切莫侥幸触底线。毒品看似离我们很远,实则却在以各种方式试图侵害人们的生命,毒品的危害远不止对吸毒者身体与精神不可逆转的损伤、健康朋友圈的逐渐消失,使得人不像人、家不成家,更是对全社会的威胁。毒品在我国有最彻底的非法性,任何涉毒行为都会受到最严厉的处罚。千万不要贪图一时好奇、刺激,抽着玩玩、尝尝新鲜,这往往就是吸毒不归路的开端。千万不要为了“朋友”义气,铤而走险贩卖毒品、持有毒品、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最终深陷囹圄,导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三)蝇头小利有“套路”,擦亮眼睛常记心。随着公安机关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毒品犯罪也呈现出隐蔽性强、手段翻新等特点,加之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比较强,往往利用他人贪小、对毒品认识不够、对法律无知的心态,完成自己毒品犯罪的目的,比如通过诱骗“招聘”招募“马仔”、承诺利益要求托运行李、帮带货物等。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切莫放松警惕,因贪图小利给自己酿下“祸事”。

刺破“假怀孕”毒贩的面纱

——马某某贩卖毒品案

 

在刑事法律中,我国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怀孕哺乳期的妇女等特殊群体进行保护,在对这些人进行刑事处罚时,会依法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体现刑罚的人道精神。现实生活中,有人利用怀孕、哺乳的特殊身份,从事犯罪活动;更有甚者,弄虚作假,企图蒙混过关逃避法律惩处,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对于这种行为,检察机关必须敢于“亮剑”,对这些钻法律空子的犯罪分子严惩不贷。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是一名有过多次贩毒前科的年轻女子,2019年3月,马某某在贩卖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被抓获后,马某某称其已经怀孕5个月,家中还有一名处于哺乳期的1岁男孩。情况若属实,根据法律规定,不宜对马某某采取逮捕措施。拘留前的尿检结果显示其确实是怀孕,可马某某的身材怎么看也不像是怀孕5个月的样子,民警警惕起来,对其进行血液检测,确认马某某未怀孕,事有蹊跷,后经再次讯问马某某,原来其是为了逃避处罚,用已怀孕女子的尿液假冒自己的尿液,混过尿检。真相大白,马某某并没有怀孕,但其有1岁儿子的情况是否属实?其是否还在哺乳期内?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积极引导侦查人员调查核实、夯实证据,经过检警合作,最终证实马某某并没有1岁的儿子,其谎称的1岁儿子其实是她姐姐的孩子。最终,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马某某批准逮捕。

【重点关注】

本案中,被告人谎称自己怀孕,有1岁的儿子,这种怀孕、哺乳期都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严格审查。

(一)综合被告人前科,剖析其“怀孕、哺乳”的目的。本案中,马某某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其有多次贩卖毒品的前科,若其怀孕、哺乳的情况属实,不宜对其进行逮捕,其再犯的可能性很大。检察官综合分析,发现其积极交代“怀孕、哺乳”的事情存在蹊跷,需要谨慎核实。

(二)收集相关证据,揭露被告人的骗局。验血已经证实马某某是假怀孕,但对于其是否处于哺乳期内,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积极配合,通过讯问马某某及其同案犯,对马某某的住所及家人调查走访,发现马某某所称的1岁孩子是其姐姐的儿子,最终揭开其处于哺乳期的谎言。

【检察官寄语】

(一)违法犯罪必受惩处,逃脱罪责不切实际。法律规定对特殊群体的照顾,体现人文关怀,并不是不处罚这类人群。不羁押不是不惩处,自由是暂时的,但犯罪记录是终身的。既然怀孕、哺乳,更应洁身自好,不应自私自利,把怀孕、哺乳当作自己犯罪的工具,利用孩子逃脱制裁。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群体,检察机关会依法给予人道主义关怀;对于假冒特殊情况的,检察机关将严格审查,依法惩处。

(二)违法犯罪代价巨大,遵纪守法牢记心中。根据违法犯罪情节的不同,处罚也有区别。本案中马某某的前科被判处缓刑,在缓刑期间又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屡教不改。现实中,有些犯罪分子正如马某某一样,认为犯罪成本不大,被惩处后又在暴利的诱惑下继续从事犯罪活动。这种行为早已给自己的后代埋下了苦果,犯罪都是有案底有记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人员的子女今后不能从事公务员、军人等行业,违法犯罪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毁了孩子的前程。为人父母,应给孩子留下一个美好的未来。

(三)毒品犯罪害人害己,高压禁区永不触碰。毒品是极易上瘾的,价格也不菲,正是有这些因素,才导致有人铤而走险,从事吸毒贩毒这些违法犯罪活动。有些毒贩有较高的学历、稳定的工作、美满的家庭,因为沾上毒瘾后以贩养吸,毁了自己的前程和家庭。怀孕、哺乳的妇女,更应当爱惜自己的身体,吸毒不仅损害自己的身体,还会给自己的孩子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对于毒品,我们应充分知晓毒品的危害性,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为了自己、为了家人、为了社会,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管制药品里的有“毒”成分

——孟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近日,“芬太尼”的“越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芬太尼”是一种精神麻醉类药品,被视为迄今最强效的阿片类镇痛剂,一般作为麻醉剂用于手术中。那么,药品怎么就成了毒品呢?毒品不仅包含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大麻、可卡因,还有国家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针对近年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制贩、走私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方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基本案情】

20181月的一天,民警在本市杨浦区某地执勤时,发现孟某某四处张望,行为怪异。民警见状即上前盘查,孟某某回答问题时神色慌张,语无伦次。在对其进行随身物品检查时,从其包中查获白色粉末14包、白色晶体2包、褐色烟丝2包。经鉴定,从中分别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大麻和N-(1-金刚烷基)-1-(5-氟戊基)吲唑-3-甲酰胺([5F-APINACA])成分。

最终,本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孟某某提起公诉。

【重点关注】

针对本案,我们重点关注以下二个方面:

(一)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如何折算

孟某某持有的1包褐色烟丝中检出N-(1-金刚烷基)-1-(5-氟戊基)吲唑-3-甲酰胺([5F-APINACA])成分,但尚无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量刑数量标准,需要进行折算。本案中,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发布的《104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依赖性折算表》, 1N-(1-金刚烷基)-1-(5-氟戊基)吲唑-3-甲酰胺相当于3.48克海洛因,孟某某持有的0.615F-APINACA可以折算为2.12克海洛因。

(二)被告人持有多种毒品的认罪认罚案件,如何准确量刑

由于毒品数量是量刑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孟某某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应当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与海洛因折算,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根据。本案中被告人持有0.61N-(1-金刚烷基)-1-(5-氟戊基)吲唑-3-甲酰胺([5F-APINACA]),相当于持有2.12克海洛因。最终承办检察官认定被告人孟某某持有相当于17.14克海洛因、0.34克甲基苯丙胺、0.15克大麻,结合被告人孟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故提出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量刑建议。该量刑建议最终获法院采纳。

【检察官寄语】

(一)擦亮眼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也可能是毒品。国家禁毒办公室印发的《104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依赖性折算表》及《非法药物折算表》中所列药品均能折算成海洛因。这类药品均属于处方药,对非正常途径获得的管制类精神、麻醉药品贩卖、持有、运输均可能构成犯罪。

现今大众对毒品的认知或许仍停留在如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大麻、可卡因、k粉等第一代、第二代毒品,相比上述毒品,对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也属于毒品就比较陌生。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均具有致瘾性,会使人产生身体和精神依赖,当其作为药品时需医务人员严格控制剂量,一旦滥用可能会对人类中枢神经造成损伤。不同类型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均能折算成相对数量的海洛因,如1克芬太尼相当于40克海洛因;1克地西泮(安定)或1克氟硝西泮(“蓝精灵”)相当于0.0001克海洛因。

(二)加强监管,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市场。毒麻类药品需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条例》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医院流通中每个环节都需要两道手续。而近日“芬太尼”从医院这一环节“逃脱”表明医院的监管存在漏洞。1996年,中国将12种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麻醉药品管制目录。20年来,这份名单越来越长。截至2018年末,中国已将25种芬太尼类物质纳入管制。数据显示,吸毒死亡主要是因滥用阿片类(海洛因和芬太尼)导致的中毒。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均属于处方药,对药品处方应严格管理,医务人员在使用、经手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时要遵守相关制度规定,实行个体化给药,防止药物滥用。对手术剩余药液,按规定处理,坚决阻断不法分子获取“毒品”的途径。医院需进一步加强监管,堵漏建制,定期检查药品使用情况。药品监管部门需建立联防机制,控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风险,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灭失的毒品,永存的事实

                ——林某贩卖毒品案

                        

未查获毒品实物的毒品交易是否就无法认定为毒品犯罪?毒品数量是否就无法确定?答案是否定的。贩毒人员侥幸以为被抓获时只要没有查获交易毒品就无法定罪,现多采用人货分离的方式交易毒品,妄图躲避公安机关侦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虽然没有查获到毒品实物,但有足够的证据证实有毒品交易的事实和毒品数量,仍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为自己吸毒和补贴家用,铤而走险选择了贩卖毒品这条路。20184月至5月,她先后五次与购毒人员王某电话联系,每次约定向王某贩卖5克毒品冰毒,王某收到毒品后即通过微信转账将毒资转给林某,五次累计贩卖毒品25克。

2018614日,被告人林某再次和购毒人员王某联系,欲将2包共重1.77克冰毒贩卖给购毒人员王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0.44克冰毒。被告人林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官考虑到其到案后认罪认罚,对其提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八年以下的量刑建议,但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被告人林某当场否认前五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承办检察官经过审阅卷宗,核实证据,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认定被告人林某前五次与最后一次毒品交易均成立,故依法对被告人林某以贩卖毒品27.21克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重点关注

针对本案,我们重点做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全面审核事实、证据,从严打击毒品犯罪。承办检察官在此案办理过程中,全面审查书面材料,询问相关证人,最终认定被告人林某前五次未查获毒品实物的毒品交易成立。关于未查获毒品实物中毒品数量的认定,检察官最初并无十足把握,对是否全额认定未查获的毒品数量存有疑虑,通过对相关案件的梳理研究,秉承本区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要求,最终决定对被告人林某前五次毒品交易未查获的25克毒品数量予以全额认定。

(二)引导公安补充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人林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全盘否定前五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提出辩解称前五次微信转账是因为自己没钱,故向王某提供性服务来赚钱。检察官面对林某的翻供,引导公安调查取证,通过调取核对证人王某证言、林某某银行卡信息、通话记录、微信聊天等证据材料,逐一击破林某的辩解,排除合理怀疑,最终认定被告人林某前五次毒品交易属实。

(三)体恤被告人家庭情况,发扬检察人文关怀。被告人林某有一4岁女儿寄养在一老师处,其丈夫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林某女儿抚养费无人支付,检察官得知该情况后及时向院领导反映,院领导非常重视,要求在调查核实后给予司法救助。检察官多次至上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询问林某的丈夫盛某,盛某向我院申请司法救助,后经院领导批准,向该老师支付8000元司法救助费用,用于支付林某女儿两个月的照看费用。

【检察官寄语】

(一) 贩卖毒品莫侥幸,查证属实皆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所以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并不是以查获的数量计算。贩毒人员以为侦查机关不能查获毒品实物就可以逃避法律制裁,但只要是有证据可以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即使没有被查获,也应当足额认定。所以莫存侥幸,远离毒品,通过踏踏实实工作赚钱才是正确的人生道路。

(二)司法办案重证据,轻易翻供亦无用。被告人面对较高的刑期,通常会心生畏惧,为逃避法律惩罚,选择拒绝供述或在供述后翻供。但检察官办案,更看重的是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链是否完整。即使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只要有足够证据可以证明其犯罪的,并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亦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犯罪事实。被告人到案后的认罪态度良好,检察机关一般会对被告人采取认罪认罚从轻建议量刑。所以抱有侥幸心理拒不供认或翻供不仅不能逃避刑责,还会丧失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认罪认罚,可以得到较大幅度从轻处理的机会。

(三)犯罪人员有困难,检察机关有关怀。检察机关需要打击犯罪,指控被告人的罪行,但与被告人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两面。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同时也会关注民生,保护被告人应有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家庭确实存在家中有老幼需要抚养赡养,患有疾病等困难情形,检察机关必会给予人道关怀和司法救助。


 

提供场地的背后,瘾君子的狂欢

  ——丁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毒品,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罪恶之源。而毒品犯罪,也往往发生于隐蔽之处、黑暗之中。毒品犯罪分子警惕性极高,经常采取一些隐藏目标的方法实施毒品犯罪。近年来,宾馆、私人出租屋等私密性较强的场所毒品犯罪频发,就像本案中的丁某,冒用他人身份证在宾馆登记入住,并提供该房间作为吸毒场地多次容留他人吸毒。丁某自以为犯罪行为毫无疏漏,可以逃避刑事处罚。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重证据、重调查,夯实案件证据、查清犯罪事实,去除迷雾,还原真相,使得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5日,被告人丁某冒用余某某的身份证登记入住本市虹口区A宾馆房间后,于2017年4月5日、7日、8日、10日在上述房间内,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单某吸食毒品冰毒。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丁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对被告人丁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重点关注】

针对本案,我们重点做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把握案件细节,全面综合评判本案中,丁某于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吸毒人员并未被当场抓获,相关毒品亦非当场缴获,且距案发已有数月之久。就证据角度来说,本案缺少查封、扣押毒品、工具以及吸毒人员的尿检结果等证据。检察官对案件材料中尚未体现的细节进一步审查,在讯问丁某时着重突出对有关细节的把握,并向被容留者单某进行核实,双方的言词证据中关于容留吸毒时间、地点、次数、毒品类型、吸食方式等细节均说法一致,其中,双方均提到在吸食毒品的房间内有一圆床这一细节特征。综合宾馆前台人员宾某某的证言,可以证实丁某在案发时间段内入住该房间,且单某多次前来。通过全面综合评判,可以证实丁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二)实地调查取证,夯实证据基石。本案由于证据单一、不够充分,难以相互印证,因此在办理过程中,对于言词证据尤其需要谨慎把握,仅凭容留者与吸毒者的说法吻合,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仍需完全排除诱供、串供等情形。为有效打击犯罪、充分保障人权,检察官对关键性证据自行予以调查、复核,特地赴丁某与单某曾共同戒毒的强制戒毒所调查取证,通过询问相关人员,了解到二人在戒毒所内没有任何交流和串供的可能,且上述证据均通过法定程序合法收集,亦能够完全排除诱供等情形。同时,检察官赴案发宾馆进行现场考察,核实案件细节,进一步补强了丁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证据,提高言词证据的证明力。

(三)加强场所监管,履行监督职责。本案中丁某冒用他人身份证成功进行入住登记,反映现实中宾馆等公共场所存在管理漏洞,未能做到认真检查核实住客身份。针对该情况,我院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对已有问题进行整改,对尚未发现的其他漏洞进行自查,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并与公安机关形成联动机制,准确把握毒品犯罪的新特点、新动向,有针对性地开展联合监管,组织专项检查,规范行业秩序,对窝藏毒品犯罪的角角落落严格管控。

【检察官寄语】

(一)毒品诱惑何其多,坚决抵制是关键。毒品不仅危害人体健康、摧残常人意志,还会驱使吸毒人员做出违法举动。很多吸毒者是因好奇和他人的引诱而接触毒品,如本案中的吸毒者单某就是在丁某提供了场地、毒品以及工具的情况下与之一起吸食毒品。然而,毒品的危害众所周知,吸毒将会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一旦沾染毒品,必将悔恨终身。人民群众切莫因猎奇心理作祟而沾染毒品,面对毒品诱惑,应当坚决抵制。

(二)沾染毒品易构罪,提供场地需谨慎。本案中的丁某在其入住的宾馆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单某吸食冰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众所周知吸毒行为违法,却不知让别人到自己家中、登记入住的宾馆房间吸毒亦构成犯罪。检察官提醒,只要为吸毒人员提供场地,哪怕不与之一起吸食毒品,不以营利为目的,都可能涉嫌犯罪。毒品犯罪不仅仅包括常见的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只要涉及到毒品,就极易构成犯罪。因此,为他人提供场地需要万分谨慎,务必远离毒品,否则一旦构罪,追悔莫及。

(三)旅店宾馆人员杂,审查监管要全面。旅店、宾馆等场所客流量大、人员繁杂,又相对私密,易成为毒品犯罪滋生的土壤,相关场所从业人员,如宾馆工作人员在办理登记入住时应当全面审查顾客的身份信息,仔细观察其行为举止,在顾客入住期间应当在合理限度内承担到一定的监管义务,若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反映。本案中的丁某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入住登记,如果宾馆前台在办理登记时能够尽到审慎的义务,就能及时遏制犯罪行为。


毒品乔装变快递 寄送验收要严谨

 --郑某某贩卖毒品案

 

随着快递行业的发展和手机聊天软件的普遍应用,通过快递运输毒品的案件已屡见不鲜。快递行业的不断发展本就对快递员验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之毒品的种类、毒品犯罪的形式不断演变,由此出现的一些新型毒品、新形式的犯罪更是对快递业的安全提出挑战。当快速发展的快递行业遇上新型毒品,能否查出欲蒙混过关的毒品,就需要快递公司擦亮眼睛。

【基本案情】

90后女孩郑某某收到一条微信,对方想要向其购买“蓝精灵”,双方通过微信商定,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交易1板共计10粒“蓝精灵”,并约定通过快递到付的方式接收毒品,很快,郑某某就收到了微信转账人民币600元。她也将约定好的毒品“蓝精灵”寄给对方。后民警在专项检查中查获该含有毒品的快递。

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郑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重点关注】

针对本案,我们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审查事实、核实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郑某某贩卖含有氟硝西泮成分的毒品1.06克。新型毒品定罪量刑难点在于如何换算成传统毒品类型,从而确定刑期。检察官根据《非法药物折算表》中1克氟硝西泮相当于0.0001克海洛因的规定,最终确定了郑某某的量刑基准。

(二)注重细节、以情为辅。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郑某某患有先天性肝硬化,需每天服用药物来维持生命,产生了自暴自弃的想法,通过吸食毒品缓解病痛,检察官充分考虑其自身患有疾病、主观恶性较小、涉毒未深等因素,对其从轻处罚。同时,检察官还联系学校、社区,通过教育、感化、挽救政策等措施,加强新型毒品危害宣传,增强青少年辨毒、识毒能力,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三)关注民生、服务社会。注重快递行业健康发展和寄递渠道安全保障。我院积极与几家快递公司取得联系,了解快递行业寄递业务和验视制度的现状。经过前期调查,发现快递公司存在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寄递时发现可疑物品未及时上报等问题。于是向快递公司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加强验视责任意识、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设置可疑物品放置点、建立及时上报制度等建议。目前,几家快递公司均表示已收到检察建议,会认真学习检察建议书内容,落实建议提出的措施。

【检察官寄语】

(一)快递藏毒掩罪行,看似精明仍留痕。毒品犯罪形式随时代的发展呈现多样化趋势,而物流业的发展,人货分离、运输快捷的特点却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贩毒人员通过快递运输毒品,自以为没有接触毒品,可以掩盖自身犯罪行为。然而,微信聊天记录、毒品数量、价格、贩卖方式、快递单号、是否到货等事项的多次联系记录,一条条证据组成完整的证据链,看似精心的伪装也极易露出破绽,犯罪者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毒品犯罪教训深,社会家庭共担责。毒品害人不浅,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案例不胜枚举,更令人痛心疾首的是毒品已经向青少年延伸。目前,办理的毒品案件中呈现低龄化特点,毒品犯罪魔掌已经伸向中学生、大学生。从原因上看,青少年由于身体、心智尚未成熟,行为辨别和判断力不强,意志力薄弱,很多人不了解毒品的危害性,或者基于友情、抹不开面子、好奇心作祟等因素,走上了吸毒、贩毒的违法犯罪道路。家长平时要与孩子多多沟通交流,引导他们走正途,向他们宣传毒品危害和毒品外观,提高他们的辨毒和拒毒能力。

  (三)收寄检验须谨慎,莫让毒品混过关。快递已深入大众的生活中,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堆积如山的快递包裹常常让快递员疲于应付,导致藏有毒品的违禁品混藏其中。快递公司作为快递行业的守护人,务必守好快递验视关。第一,寄件前请查验身份证,如果发现有违禁品,可以追根溯源,查到寄件人的身份。第二,人工检查与机器扫描结合,尽量每件快递都经过X光机,并设置可疑物品专门放置点。第三,个人信息须加密处理。物流寄递实名验证的同时,保障寄件人的身份信息不泄露,这样才能取信于大众,使大家主动提供真实有效的寄送信息,减少事后查验追踪快递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