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检察新闻 > 新闻发布会

《上海杨浦网络毒品犯罪检察白皮书(2018年-2020年)》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至

2020年上半年网络毒品犯罪情况分析

 

引 言

随着网络技术、物流行业和支付平台的发展,毒品犯罪逐渐形成了“网络联系、快递运输、线上支付”的交易模式。与传统毒品犯罪不同,网络毒品犯罪突破了物理空间限制,买卖双方无需见面就可以完成毒品交易,犯罪更具隐蔽性、取证更加困难。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实际,分析网络毒品犯罪的现状,提出打击网络毒品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网络毒品犯罪基本情况分析

1.网络毒品犯罪多发、网络化程度不断加深

现实生活中,涉毒人员为了逃避侦查,往往采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进行毒品犯罪活动,通过电话、暗语短信联系,使用现金作为支付手段。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涉毒人员通过交友软件、购物网站、信息分享网站联系,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收付毒资,涉毒犯罪链条转移到虚拟空间,给毒品犯罪打击带来更大挑战。司法实践中,网络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占毒品犯罪总数比例较大。以本院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为例,本院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审查起诉的365件毒品案件中,有137件是网络毒品犯罪,占比近四成,且每年网络毒品犯罪案件占毒品犯罪总量的比例均超过三成。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利用网络实施毒品犯罪的程度不断加深,由以往的联系、支付、供货等单个交易环节通过网络进行,转变为联系、支付、供货等整个交易链条均通过网络完成。

 

2.利用生活服务类平台掩盖毒品犯罪时有发生

如今,众多生活服务类平台具有信息搜索和即时通讯、电子支付的功能,有的涉毒人员利用平台发布涉毒信息,招揽买家,再借助聊天工具进行联系,交易达成后通过快递运输和支付平台完成毒品、毒资交易。整个交易环节都利用了不同类型的生活服务平台,均在线上完成。本院办理的网络毒品案件中,大量涉毒人员通过交友软件、购物网站进行联系和收付毒资。此外,还有专门从事海外代购的人员在朋友圈或境内购物网站发布代购信息,帮助境内人员代购毒品。

3.网络跨境贩毒、新型毒品问题突出

随着网络毒品犯罪增多,一些境外新型毒品流入我国。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本院办理的毒品案件中,新型毒品案件在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中占比逐年上升。有些境外药品因含有我国禁止类成分被列为毒品,涉毒人员以代购保健品的名义代购这类药品,如本院办理的多起贩卖“聪明药”案件。还有一些国外的新型化学毒品,通过跨境寄递方式流入国内,这类新型毒品易伪装、易隐藏,如本院办理的多起贩卖“蓝精灵”案件,涉毒人员将其更换包装逃避侦查;办理的“papaya”新型毒品饮料案件,涉毒人员将毒品液体混合到酒精饮料中进行贩卖。

 

二、实践中打击网络毒品犯罪面临严峻挑战

1. 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进行联络,导致回溯源头难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通过社交、生活服务类网络平台联络网络收款物流运输的交易模式已经成熟。由于各国管控政策不同,少数毒品在境外可以合法获取,通过网络境外代购、境内转卖“一条龙”的交易链应运而生,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进行联系,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互相之间甚至不知道对方真实身份,一次毒品交易可能经历多次倒卖最终到达买家手中,涉及人数多,回溯源头难。

2. 犯罪分子利用物流寄递毒品,导致追查上家

境外犯罪分子通过国际物流,以将毒品隐藏在其他报关货物中、在没有设立海关的地点入境及不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等方式,将毒品运输入境。跨国犯罪取证复杂,打击上家存在难度。我国虽要求物流寄递实名制并开箱验视,但事实上未严格落实,犯罪分子通过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更换毒品外包装、将毒品藏匿于其他物品中、变换寄件点等方式,使毒品进入流通环节,侦查机关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难以追查嫌疑人。

3.犯罪分子隐匿身份掩饰犯罪,导致恢复取证难

网络毒品犯罪的载体是网络平台,在我国并非所有的网络平台都要求实名注册,犯罪分子获取账号随意且便利。即使有些平台要求实名制,犯罪分子往往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虚假身份信息注册,隐匿真实身份。而网络平台一般不审核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及注册信息与账号实际使用人的对应性,导致很难确定毒品信息发布主体的真实身份。电子数据易销毁,犯罪分子可随时、瞬时删除涉毒聊天、转账记录,甚至不断变换或隐藏IP地址。现有技术恢复电子数据存在难度且成本高,通过网络平台公司调取数据手续多、对接难、周期长,增加了侦查机关取证的难度。

三、检察机关的对策和建议

1.完善新形势下网络毒品犯罪电子数据取证

与传统毒品犯罪的侦查取证相比,网络毒品犯罪现场往往为非接触性的虚拟现场,传统的物证取证方式并不能解决该类案件的电子数据取证问题。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使用网络远程科技手段搜寻犯罪分子使用的服务器IP地址,追查毒品源头;通过恢复涉毒人员交易过程中使用的代号、暗语,追查毒品的种类、数量;通过倒查QQ、微信等聊天工具的联络内容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流水,追查涉案人员及各自在犯罪中所起作用。针对虚拟性、易删除或易更改、不易保存等特点的电子证据,司法部门应商定统一的电子证据标准,及时予以固定,避免电子数据毁损灭失。

2.提升新情况下打击网络毒品犯罪合力

加强司法机关与出入境、海关、边防等部门联系。针对绕关、冲关、闯关走私等跨境网络毒品犯罪,建立海关、边防、邮政、民航、检法机关等多部门缉查走私毒品联防联控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坚决遏制毒品走私犯罪多发势头。

加强司法机关与物流快递行业沟通。针对跨境毒品犯罪增多、毒品外包装伪装性更强、涉毒分子使用虚假身份寄递毒品等新情况,跟踪回访可疑物品审查措施是否切实有效,开箱验视和境内外快递实名收寄检查是否落实,快递员是否发现并拦截过可疑物品并上报司法机关,形成合力打击涉毒分子利用快递物流实施毒品犯罪。

强化司法机关与通信管理部门、宣传部门联动。创新网络宣传,利用新媒体途径,为民众更新新型毒品和网络毒品犯罪类型,持续增强民众对毒品危害的认识,让抵制毒品犯罪成为常态。

3. 建立整链条、全环节模式打击网络毒品犯罪

整治和预防网络毒品犯罪,首先要控制毒品源头,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在侦查个案的同时,注重从源头上重点打击毒品发源地、毒品犯罪分子窝点,控制源头,对网络毒品犯罪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整个犯罪环节进行整链条式打击。

涉毒分子往往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远程操控、实现毒资跨境转移。建立司法机关与第三方支付平台、金融监管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查清毒品犯罪资金流向,依法追缴毒品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加强平台刑事风险防控,依法打击利用网络转移毒资的跨区域、跨境毒品犯罪。

引导公安机关转变传统侦查思维,善于从毒品犯罪个案侦查向串并案件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方向转变。司法机关通力协作,共同打击与毒品犯罪密切相关的下游犯罪,如涉毒洗钱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窝藏毒赃犯罪。积极履职,加强合作,形成全链条、全环节打击和惩处网络毒品犯罪新模式。



新型毒品花样多   时髦饮料碰不得

——张某某等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与魏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8月,购毒人员联系上张某某,欲购买名为“papaya”的新型毒品饮料,因张某某没有毒品货源,遂联系其男友魏某某,由魏某某介绍新型毒品饮料的上家陈某某与张某某联系,后张某某与陈某某两人商定后,由张某某从陈某某处购买新型毒品饮料一箱,并让陈某某将新型毒品饮料邮寄至购毒人员提供的地址处,张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700元。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获涉案新型毒品饮料,并将上述三人抓获归案。本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张某某等三人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七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至一万七千元。

【关注重点】

(一)抓重点,引导公安机关重点侦查。本案是一起贩卖新型毒品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侦查机关提交的检验材料证实新型毒品饮料中含有γ-羟丁酸成分,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物。查获的新型毒品饮料的数量为24瓶,只有3瓶检验出含有γ-羟丁酸成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数量不以纯度计算,为了准确适用法律,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密切沟通,就证据收集、毒品检验、侦查方向和重点等问题与侦查人员交换了意见,引导侦查人员从不同方面夯实证据基础。侦查重点是对检测出含有毒品成分的3瓶饮料进行含量分析,虽然毒品犯罪不以毒品纯度计算,但检察官认为应当补充毒品含量纯度的证据,以充实的证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二)依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以及上家陈某某三人的作用和地位各不相同,张某某与购毒人员直接联系,男友魏某某介绍张某某和货源上家陈某某联系,陈某某与张某某商定后按照张某某的指示发货到指定地址。张某某、陈某某二人的贩卖行为明显,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而魏某某是否构成毒品犯罪中“居间介绍”,成为共犯,是案件审查过程中的重点。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实魏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明显,直接促成了本次的毒品交易,一是魏某某明知女友张某某贩卖毒品,在无法获得货源的情况下介绍上家陈某某与张某某认识;二是魏某某不仅介绍两人联系,其还与陈某某商定饮料数量、价格后,再由张某某与陈某某直接联系。本案中,魏某某明知张某某要贩卖毒品而提供帮助,二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给张某某,也构成犯罪。

(三)找判例,准确适用法律。经审查,被告人运输、贩卖的新型毒品饮料为一箱24瓶,其中3瓶检测出含有γ-羟丁酸成分,3瓶饮料的重量共计约800克。毒品成分含量经过鉴定后,纯度含量不高,但依据法律规定,毒品犯罪不以纯度计算,应以查获的毒品数量计算。同时通过查找这类新型毒品饮料的判例,发现液体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计算,应按照查获液体毒品的总量计算。本案查获的一箱饮料中有3瓶含有毒品成分,应当以3瓶饮料的总质量计算为毒品数量,被告人运输、贩卖含有国家管制药品γ-羟丁酸的新型毒品饮料,数量较大,应当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量刑。

【检察官寄语】

(一)远离毒品禁区,牢守法律底线。毒品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国家对毒品犯罪一直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厉打击,绝不手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毒品犯罪不以纯度计算,本案中,查获的液体饮料中毒品含量虽然很低,但严格打击毒品犯罪,不以毒品纯度计算数量,被告人均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张某某贩卖新型毒品饮料,从中虽然只牟利了人民700元,但付出了7年自由的代价。毒品对社会、对人民的危害十分严重,只要是毒品犯罪,不管牟利多少,都要严厉打击,切断社会毒瘤。

(二)新型毒品花样多,警惕心理不可少。近年来,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采取各种方式制作、贩卖毒品,新型毒品的种类也越来越多。与传统的毒品相比,新型毒品的危害性、成瘾性更大,易与运动饮料、酒精饮料等混合,深入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这些新型毒品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性物质,毒理作用比海洛因、吗啡等传统毒品更加强烈,吸食后会出现心动加速、血压升高、肝肾功能衰竭等急性中毒症状。比如本案中的“papaya”饮料,俗称“迷奸水”“神仙水”,吸食后出现记忆丧失,严重者会导致死亡,常被犯罪分子实施迷奸行为;还有俗称“蓝精灵”的新型毒品,大量吸食后会引起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症等反应,严重的会精神错乱,甚至抽搐、休克、脑中风死亡。

这类新型毒品具有易伪装、利润大的特点,常出现于娱乐场所,除了瘾君子们主动服用外,不法分子也都在伺机而动,出入情况复杂的场所时,必须加强防范意识,不要尝试新奇、时髦的东西。

 

 

聪明药背后的生意经

——张某贩卖毒品案

 

我国对毒品犯罪一直保持零容忍的态度,有些涉毒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利用现代的网络购物方式进行毒品买卖。同时,选择一些新型的毒品药物或者是在国外非禁止类的药物,贩卖到我国境内。无论涉毒物质在国外是否合法,只要被我国法律所禁止的,都属于毒品的范畴,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在某生活类购物网上开了一家印度代购的网店。大学生陈某某因想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通过网络联系到张某,欲购买一款俗称聪明药的印度药品,这种药物可以使人处于精神亢奋状态,不睡觉也不会感到疲倦。后张某联系印度上家,直接以跨境邮递方式邮寄至陈某某处,后该快递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陈某某通过张某代购的聪明药中含莫达非尼成分,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是一种新型毒品,民警根据线索在外地抓获张某,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关注重点】

(一)引导侦查调查取证,打击网络毒品犯罪。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毒品犯罪,张某贩卖给陈某某的聪明药是一种含有国家管制的莫达非尼成分的新型毒品。张某和陈某某并不认识,陈某某在某生活类服务平台搜索关键字并找到了网络另一头的张某,张某联系印度上家寄递毒品至陈某某的地址。本案新型毒品的源头来自印度,检察机关引导侦查人员查找固定张某联系境内外上下家的证据,收集调取含有毒品的快递从境外入关的证据等,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依法打击网络新型毒品犯罪。

(二)严格依照折算比例,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张某被抓获后,对于通过网络平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因其贩卖的含有莫达非尼成分的聪明药是新型毒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法药物折算表》,1克莫达非尼相当于0.01克海洛因。经审查,张某贩卖莫达非尼13.35克,等同于0.1335克海洛因。综合本案具体案情及张某的认罪态度,检察机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量刑建议,张某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具结书,后法院裁判予以采纳。

【检察官寄语】

(一)远离毒品禁区,牢守法律底线。毒品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国家对毒品犯罪一直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张某开设代购网店本身并没有违法,但其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从国外代购我国管制的药品,虽然获利金额只有百余元,但毒品对社会、对人民的危害十分严重,只要是毒品犯罪,不论是否牟利、牟利多少,都要严厉打击,切断社会毒瘤。

(二)新型毒品花样多,警惕心理不可少。近年来,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采取各种方式贩卖毒品,新型毒品的种类也越来越多。与传统毒品相比,新型毒品危害性、成瘾性更大,易与运动饮料、酒精饮料等混合,逃避打击。新型毒品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性物质,毒理作用比海洛因、吗啡等传统毒品更加强烈,少量吸食后会出现心动加速、血压升高、肝肾功能衰竭等急性中毒症状。比如本案中的聪明药,吸食后使人亢奋、精神集中,对大脑中枢神经的危害极为严重。面对这些形形色色的不明物质,人们要保持警惕。不能为了追求一时刺激或者所谓的提神醒脑,踏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三)合法使用网络,举报犯罪线索。现代社会网络信息技术高速发达,各种通信应用、购物网站、交友网站不断出现,在丰富、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带来了便利。人们在使用网络方便生活工作的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网上发现犯罪线索时,要及时举报,形成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社会群体力量。

 

违法行为切莫为  犯罪证据必留痕

——沈某贩卖毒品案

 

对毒品犯罪的认定,一般以现场查获的毒品实物为重要证据,对于毒品犯罪分子被抓获之前发生的贩毒行为,在没有查获毒品实物的情况下,是否无法认定贩卖毒品罪?答案是否定的。为体现我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司法理念,要做到不唯毒品实物定罪,在没有查获毒品实物的情况下,只要间接证据之间详细、充分、完备,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能够证实存在毒品犯罪事实的,就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8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沈某在其居住的本市某小区门口处,以人民币700元或800元每克的价格先后七次向购毒人员任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7克,任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共向沈某支付毒资人民币5,300元。2018625日,民警对沈某住所进行搜查,当场抓获沈某,并在上址查获一包用透明自封袋包装净重0.09克的白色晶体。经鉴定,从上述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沈某到案后对其多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检察官审阅卷宗、核实证据、引导侦查,认定沈某七次毒品交易均成立,依法对沈某以多次贩卖毒品共计7.09克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重点关注】

(一)充分收集主客观证据,准确认定无实物毒品犯罪。贩卖毒品罪的认定,一般以查获的毒品实物为重要指控证据。沈某贩卖毒品案与传统的毒品犯罪相比较为特殊,在没有查获毒品实物及沈某拒不供认的情况下,认定沈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要充分利用间接证据,证据之间要详细、充分、完备,相互印证,佐证沈某的犯罪事实。沈某对在其住所查获的0.09克毒品不持异议,但拒不承认其向任某某贩卖过冰毒。根据购毒者任某某的证言、二人微信转账记录及任某某甲基安非他明尿检呈阳性、在沈某住处查获的亦是冰毒等间接证据,最终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锁链,认定沈某七次贩卖毒品犯罪事实均成立。

(二)积极引导侦查,强化检警合作有力指控犯罪。针对本案中指控沈某贩卖毒品七次的毒品实物已经灭失,被告人不认罪且并非特情控制下的贩卖毒品现场抓获的情况,检察官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强化沟通协调,形成优势互补。明确引导侦查的重点、方向、细节,从沈某与任某某通话内容这一关键证据出发,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构建了完整、牢固的证据锁链,击破沈某的辩解,全面、准确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增强了指控的有效性。

(三)形成无毒品实物证据标准,构建打击毒品犯罪新机制。本院注意总结打击无毒品实物毒品犯罪的经验做法,与区法院、区公安局会签了《证据标准》,针对毒品灭失类毒品案件中的证据问题,就证据收集、审查认定、裁判采纳形成规范标准。探索形成了打击毒品犯罪的新思路、新机制,《证据标准》在2020年全市公安系统禁毒工作会议上获相关领导肯定并要求在一定范围推广,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检察官寄语】

(一)违法行为切莫做,犯罪证据必留痕。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日不止,毒品危害社会安定,破坏家庭和睦,贩卖毒品害人害己,司法机关应予严厉打击。客观证据是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的重要载体,违法行为必定留下蛛丝马迹,即使进行伪装也终将露出破绽,切勿铤而走险,贪图一时之利,漠视法律最终必会锒铛入狱,自食恶果。

(二)贩毒莫要存侥幸,证据完备均获刑。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注重的是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排除合理怀疑。即使毒品实物已灭失,只要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或寄递记录等客观证据证实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查证属实的,就可以认定贩卖毒品罪。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切不可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断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

(三)定罪量刑靠证据,口供不是必需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拒不认罪并不是毒品犯罪分子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法宝,即便是零口供,只要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照样可以被确认,犯罪人员照样可以被起诉、定罪,而且还会因零口供拒不认罪被处以更加严厉的刑罚处罚。

 

 

 

认罪认罚可从宽 反悔代价要承担

——胡某贩卖毒品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提升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被告人在起诉前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获得较大从宽幅度的量刑建议。实践中,某些被告人在判决后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妄图利用上诉权获得更轻的量刑判决。检察机关认为这种行为反映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动机不纯,违背承诺,严重影响了认罪认罚制度的正确实施,同时也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消耗,依法提出抗诉,被告人最终获得更重的刑罚。

【基本案情】

20193月,本院受理审查起诉胡某贩卖毒品案。审查后认定胡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7克,且有盗窃和贩毒前科,鉴于胡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量刑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胡某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本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一审判处胡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胡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胡某违背认罚承诺,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不应再适用,胡某应获得更重的处罚,遂提出抗诉。上级检察机关审查后支持抗诉意见。二审法院审理后予以采纳,对胡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重点关注】

(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量提出量刑建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胡某认罪认罚,对胡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这一情节的减少基准刑予以从宽,同时对其前科和毒品再犯的增加基准刑也未适用最大值,对其建议量刑建议在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胡某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形式接受较大从宽幅度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判决其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判决系基于胡某认罪认罚的前提且属最轻刑罚。

(二)针对被告人反悔认罪认罚,提出抗诉。胡某在一审判决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未提供新的证据,不真诚悔罪、不真心接受刑罚,原从轻处罚未取得应有效果,对胡某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本院以被告人胡某假意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判决,宣判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导致一审判决刑期丧失从宽基础,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上级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胡某在对本案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的情况下,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丧失了认罪认罚从宽量刑的基础,导致原审判决与其罪行明显不适应,抗诉正确,应予以支持。二审法院采纳,判处胡某更重的刑罚。

【检察官寄语】

(一)认罪认罚可从宽,幅度较大需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法律形式使认罪认罚从宽成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检察机关承担主导责任。犯罪分子在整个诉讼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的,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获得检察机关较大幅度从宽的量刑建议。本案中,被告人胡某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本院提出较大幅度减让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判决采纳了量刑建议。

(二)反悔上诉需谨慎,量刑从宽不适用。司法实践中,部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予以反悔,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破坏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造成司法资源严重消耗。若存有侥幸心理在法律面前斗智斗勇,最终结果反而是得不偿失。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下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有较大幅度的从宽,反悔上诉,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不仅不会适用,判决结果也必然会加重。

 

 

 

心中的正义秤  手里的绣花针

——杨某贩卖毒品案

 

检察机关立足监督职能,完善打击毒品犯罪方法。2018年本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毒品犯罪案件,杨某在20187月至20189月短短两个月时间内,有7次在不同区的贩毒事实,且在本市多区法院已有判决,杨某在其他区还有多次漏罪未处理。检察机关在依法审查案件的同时,深入细致审查杨某多次前科,发现错误后及时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及抗诉等方式予以纠正,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刑事法律的权威和正确实施。

【基本案情】

201812月本院受理了杨某贩卖毒品一案,检察官在对杨某的前科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另有其他贩毒事实,杨某在20187月至20189月间有多次毒品犯罪行为被本市多区法院判决,其还有正在处理的涉毒犯罪在多区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为查清杨某涉毒犯罪事实,检察官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调取各方证据,主动联系其他区检察机关,经上级批准由本院承担杨某在本市内所有涉毒漏罪的审查起诉。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前科判决存在错误,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维护法律权威,依法严惩杨某的犯罪行为。

【关注重点】

(一)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引导侦查。杨某因患严重疾病无法羁押,除本院受理的毒品犯罪事实外,在其他区另有多起处于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事实,犯罪时间不一,办理进度不同。为依法审查杨某遗漏犯罪行为,本院引导本区侦查机关加强与涉案区域侦查机关联系,固定证据。同时,积极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案情,主动要求承担对杨某所有漏罪的审查起诉。得到上级机关指定后,与区法院充分沟通杨某漏罪审查进展,于20205月将杨某全部遗漏涉毒罪行补充起诉至法院,有力打击毒品犯罪。

(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法律权威。鉴于杨某身体原因,各区法院判决中有对其适用缓刑,也有判处实刑后予以监外执行。针对本案案情及被告人前科复杂的情况,检察官重点审查杨某前科。经审查,发现一份判决遗漏罚金处罚法律条款;一份再审判决遗漏前科情况。为准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本院依法分别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刑事抗诉书,纠正杨某的错误前科。

【检察官寄语】

(一)坚持厉行禁毒,严惩毒品犯罪。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检察机关一直坚持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对于在实践中发现的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定犯罪事实,尤其是实践中涉毒犯罪分子是累犯、毒品再犯、具有多次贩毒行为,都将依法从严惩处。
  (二)坚决抵制毒品,切断毒品瘾症。毒品的成瘾性巨大,许多贩毒者一开始都是吸毒者,因为吸毒花销巨大,影响工作生活,逐渐走上以贩养吸的道路,越陷越深。本案中的杨某就是典型的例子,其本来有一份稳定、体面的工作,因为染上毒瘾逐渐脱离了正确的人生轨道,生活过得浑浑噩噩,不仅自己染上毒瘾,更是多次贩卖毒品危害社会。对于有毒品瘾症的人,要积极接受治疗,毒品罪犯要积极接受改造,避免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