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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上海杨浦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

时间:2020年10月20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情况通报

 

2020年,杨浦区检察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杨浦作为全国首批区域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上海建设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的区域定位,找准服务区域内企业健康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持续深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突出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将严惩知识产权犯罪与加强权益保护有机结合,不断深化创新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机制,为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认真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杨浦区检察院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65件159人,其中审查逮捕案件 40件104人,审查起诉案件25件55人,未出现捕后撤案或者判决无罪的情况。

1.案件数量大幅攀升,犯罪手法不断翻新。杨浦区检察院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审查逮捕案件同比增长122%,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76人,逮捕率为73%,逮捕率同比增长70%,相对不捕比率有所下降。

杨浦区检察院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审查起诉案件同比上升150%。随着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手法变异,链条式属性日益突出,犯罪主体呈显著的传递性趋势,犯罪活动的各个环节多采用现金交易,证据收集固定、审查甄别的难度加大。

2.各类案件成倍增长,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增幅明显。2020杨浦区检察院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量均明显增加。犯罪类型均为商标类案件。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5件16人,同比增长150%;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8件33人,同比上升200%;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件6人,与去年持平。全年无其他类型案件。

3.审前主导作用凸显,司法联动协作得以加强。杨浦区检察院坚持对有重大影响、新类型疑难复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同时,强化执法司法联动协作,加强与公安机关工作对接,完善案件信息通报机制,确保第一时间获取信息并提前介入。

4.认罪认罚适用率增强,权利人获赔比例显著提高。2020年杨浦区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7件34人,适用比例为68%,较2019年增长460%。通过采用精准量刑,显著提升办案质效。通过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力度,推动提高知识产权权利人获偿比例。本年度截止目前为止,多名犯罪嫌疑人在捕诉环节主动退赔人民币约80万元,较2019年显著增长。

5.延伸法律监督职能,检察建议展现明显成效。杨浦区检察院在审查办理一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中,发现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物品真伪鉴定的证明文件中遗漏确认假冒贴牌的制假行为。杨浦区检察院向该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规范鉴定标准与依据、明晰知识产权领域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的界限、构建优势互补的协作沟通机制。此外,在办理本土品牌案件过程中,深挖公益诉讼线索并积极向第五检察部移送,目前相关公益诉讼移送线索已被采纳并立案,有效提升办案质效。

二、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征分析

1.涉案领域扩大渗透各行业,售假渠道涌现新模式。被侵权商标从以往常见的名烟名酒、国际奢侈品牌,逐步向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五金建材等民生、工业领域扩展。犯罪分子制假售假的选择目标不再局限于价格的高昂,而延伸至价格低廉但需求量大的日常用品。与此同时,销售途径由以往的商铺、网店扩展到朋友圈、直播等社交平台,致使消费者“一不留神”就能买到“偷梁换柱”的假货,进一步、全方位渗透进百姓的日常生活。

2.犯罪组织架构规模化,犯罪方式手法隐蔽化。知识产权犯罪组织结构由传统的、结构较为零散的模式逐渐转向公司集团化方向发展,能够更迅速地生产成倍增长的、更为逼真的侵权产品。同时,侵权环节分工更为精细,行为人通过货标分离、异地贴标、组装,异地储存、拆分发货、真假混售、掺杂刷单等方式逃避监管,加大了侦查难度。

3.“老品牌”侵权呈上升态势,社会影响不断扩大。近年来,本地品牌受侵害的现象呈现逐步上升态势,诸如上海牌手表等,一些能够作为本地“名片”性质的产品被仿冒,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座城市的信誉传承,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扩大。同时,积累、沉淀多年的品牌文化因此受到冲击,不利于整个文化市场的创新发展。

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面临的挑战

1.关键证据难以固定,打击精准性尚需提高。一是商标类犯罪手法变异,链条式属性日益突出。商标类犯罪已从零星、单个摊贩式低端销售向团伙作案转变,犯罪行为交织、涉案人员相互包庇、窝点互有串通,且采用链条式精细分工,规避法律风险。二是商标犯罪主体呈显著的传递性趋势。犯罪分子因同乡或熟人关系而聚集,制假售假行为容易在一定犯罪区域内进行传递。三是犯罪活动的各个环节多采用现金交易,不留客户信息、经营记录,有意不留客观证据。侵权行为与合法行为交织,犯罪收益难以剥离。证据收集固定、审查甄别的难度加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和办案质效。

2.企业知产保护存在短板,管理能力有待提升。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将主要精力用于技术研发、市场推广、提高市场占有率上,虽然初具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但是保护能力不足,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仍然相对落后,专业人员队伍也相对匮乏,部分商品未能及时注册商标,导致商品被侵权后无法进入到司法程序,处理、应对产品被假冒侵权的能力也有所不足。

3.各方证据审查标准不同,案件办理细则亟需统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复杂性,公检法在部分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方面存在一定的分歧,尤其就办理制、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刑事案件中注册商标权属、非法经营数额认定、标识数量认定等具体认定标准上思路不一致,不同的证据规格和执法标准限制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

四、检察机关的对策和建议

1.立足自身职能,深度对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立足区域发展大局及自身职能,有针对性、有重点地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产品,持续发挥长阳创谷司法服务基地作用,通过总结案件规律、开展企业调研、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企业查找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薄弱环节,加强对知识产权风险点的防控,培育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从事后打击犯罪延伸到事前的预警和防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注重分类分层,增强精细度和实效性,在协助企业开展法治教育过程中,应注意针对企业不同层级、不同岗位人员,如企业高管、技术研发、关键经营信息掌握、大数据收集运用等岗位,有区别、有侧重地开展宣讲,确保宣讲发挥实效。

2.加强检警合作,深化知识产权领域“两法衔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树立数据理念,共同加强知识产权数据信息的收集和研判,运用数据深度碰撞、比对,深挖隐型案件,挖掘犯罪链条。在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前主导作用,强化检察引导侦查,加强对各类客观证据尤其是电子证据的转化固定,保障证据调取程序合法、来源客观完整。进一步加强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商平台的交流协作,畅通取证渠道,简化取证流程,为查处犯罪提供便利,节约司法资源。加强工作研商,与公安、法院联合召开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案证据审查要点的研讨会,在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就办理制、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刑事案件中各方面证据审查要点以会议纪要形式达成共识,统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标准,共同推动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格局。

3.依托核心团队,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杨浦区检察院于今年组建专业化办案核心团队,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作用,建立提前介入常态化的工作格局,统一证据规格和执法标准,细化不同案件类型办案指引新类型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围绕核心团队,同时借助外脑,邀请专家学者参与法律适用、案例问题研讨。此外,开展系列“老品牌”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从而为本土品牌企业提供更高质量检察服务。

4.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业组织保护功能作用。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技术更新、信息集成方面的优势,积极为行业企业、发明人员等提供相应的法制培训、信息检索、法律咨询、纠纷解决等综合性法律服务;发挥行业组织在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中的协助、补充作用;建立完善行业企业任职资格信息披露及准入评价制度,对侵犯知识产权情况及时记录、公开,同时建立黑名单,切实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

5.创新宣传方式,多层次开展知识产权法制教育。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宣教应当多层次多角度,针对重点人群集中进行法治教育宣传。例如针对微商、网店经营人等侵权高发群体,需定期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推送相关法治宣传信息。同时,我区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在宣传方式方面,可以通过动漫番剧形式,向大众普及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例,不断加强常态化宣传机制建设。此外,依托白皮书等载体,总结打击成效,树立典型案例,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法治宣传,增强企业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营造知识产权保护良好氛围。

总体来说,杨浦区检察院将持续深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突出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细化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作联络、协同研究等制度;面向知识产权权利人、社会公众等定期发布典型性、新发性案例,提升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典型案例

 

 

 

(侵犯老品牌案例)

 

张某甲、张某乙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起,在未取得上海表业有限公司、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等处,由张某甲采购原料配件,组织工人装配、生产假冒“上海”、“ORIENT”相关注册商标的手表等商品;并由张某乙通过多家网站平台上设立的店铺进行网络销售,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往本市杨浦区等地。至案发,上述网店销售假冒“上海”、“ORIENT”相关注册商标的手表等共计人民币(下同)50余万元。

2019年12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在浙江省温州市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拘传到案,并查获大量带有“上海”、“ORIENT”相关注册商标的手表及配件等。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手表及配件等均为假冒“上海”、“ORIENT”相关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诉讼过程

张某甲、张某乙假冒注册商标案一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2020年7月22日本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张某甲、张某乙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阶段。

三、典型意义

本案及另案处理1件2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2件2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系关联案件,是杨浦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跨省打击制售假冒“上海”等品牌手表的案件,彰显检察机关的坚定决心和有力举措。

一是加强“老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助力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上海”牌与上海同名,是我国唯一以地名命名的手表商标,承载了国人的珍贵历史记忆,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上海”牌不仅是权利人的智力成果,更是上海制造、上海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杨浦区检察院聚焦检察办案,开展“老品牌”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重拳出击严惩侵犯“老品牌”知识产权犯罪,优化营商环境,为本土品牌企业提供更高质量检察服务,助力杨浦创新城区建设。

二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夯实全案证据基础。杨浦区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侦查,严格审查案卷,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定罪的关键环节进行侦查取证,实地查看扣押物品,甄别犯罪手法,在审查逮捕阶段依法分别对公安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审查逮捕的4名犯罪嫌疑人变更罪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进一步明确侦查方向。在公安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期间,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证据补强,固定商标真伪鉴定证明、鉴定人授权委托书、共同犯罪的具体分工、已售、刷单的具体金额、网店销售物品与扣押物品匹配等证据,夯实全案证据基础。因前期有效固定定案证据,审查起诉阶段未退回补充侦查或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检察官经过细致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后,在一个月内将4起案件6名被告人全部审结,对6名被告人中5名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全部采用精准量刑,提升了诉讼效率,有效降低“案-件比”。

三是立足检察服务职能,积极协助被害单位权益修复。杨浦区检察院多次邀请被害单位举行座谈会,听取被害单位意见,了解被害单位建议诉求,积极回应国内外商标权利人关切,确保案件办理公开透明,多措并举促进追赃挽损,积极促成部分被告人向被害单位赔偿人民币60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有力保障“老品牌”知识产权。

四、检察官寄语

近年来,由于知名度高、质量可靠、价格实惠等原因,“老品牌”产品一直被犯罪分子觊觎。在利益的驱使下,假冒“上海”等品牌手表趁虚而入,犯罪分子从制假包装到网络零售,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且“生意火爆”,不少消费者纷纷中招。在此,检察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手表类商品时,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谨慎选择购买渠道。在购买手表类商品时一定要选择有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品牌授权的店家购买,切不要图便宜而选择无法查验资质、无合法授权的非正规渠道。在电商平台购买时,尽量选择品牌官方商城、旗舰店等可靠渠道,并重点关注商品评价详情,对有假货投诉的商家务必谨慎购买。

2.及时开包查验商品。买到商品后应及时根据货物包装上的鉴别方法进行真伪鉴别,有多种可选择的鉴别方法的建议每种方法都尝试一次,以最大限度确保真伪鉴别的有效性。

3.保留证据积极报案。购买手表类商品的发票、付款证明、快递单号等应予以保留,对通过真伪鉴别确定系假手表或通过包装、外观等经验判断可能系假手表的商品,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将上述发票等证据一并予以提供。

 

 

胡某某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至案发前,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王某某在未获得上海三添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五福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富味乡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川湘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含山县皖江麻油有限公司等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购置空装包装瓶、假冒“三添”牌、“五福”牌、“富味乡”牌、“皖江”牌麻油以及“川湘牌”辣油标签等方式,将自行生产或者收购的散装芝麻油装入上述包装瓶内,贴上假冒标签,后以营利为目的对外销售。

2017年6月至案发前,犯罪嫌疑人林某甲、林某乙、郭某某在明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汪某某销售的系假冒品牌芝麻油和辣油情况下,仍然购买并加价对外进行销售。经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王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下同)40余万元,林某甲、林某乙非法经营数额均为10余万元,郭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8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20年5月11日,上海市杨浦公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2020年7月24日,上海市杨浦检察院对胡某某、汪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郭某某批准逮捕。捕后犯罪嫌疑人林某乙、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家属帮助下将涉案违法所得全额退出,杨浦区院审查后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林某乙、郭某某予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被采纳。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保护食品类“老品牌”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本案涉及到的侵权商标数量较多,其中“五福”商标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注册至今,已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且中华老字号。本案的犯罪对象系食品类商标,涉及的犯罪环节从购置假冒包装、自行生产原料麻油及辣油、加工灌装、销售等环节,覆盖整个犯罪链条,且麻油、辣油等食品系日常调味品,与民生息息相关,打击此类犯罪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敦促犯罪嫌疑人退出违法所得,使得两名犯罪嫌疑人在捕后即将违法所得予以全额退出。

(一)发挥检察机关职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由于本案犯罪时间跨度长,涉及侵权商标众多,涉案产品多已被对外销售。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就该案形成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案件侦办情况,并就案件侦办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需收集的证据与公安机关深入研究、达成共识,包括涉案假冒商品、商标等证据的固定,资金往来流水明细的梳理固定和销售金额的认定等指导侦查工作。

(二)贯彻认罪认罚制度,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理念,积极贯彻认罪认罚制度。针对犯罪嫌疑人林某乙、郭某某自愿认罪的态度,其等家属代为全额退出违法所得弥补被侵权企业损失的情况,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结合上述情况对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后获采纳。

(三)加强案例宣传,延伸办案效果。正所谓民以食为天,本案侵权商标系日常调味品,犯罪嫌疑人在不符合食品生产条件的平房内,将自行生产的芝麻油、辣油灌入购置的空装瓶内,食品生产条件令人堪忧。为加强普法宣传,延伸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就本案撰写普法宣传类文章,希望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视,共同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孔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经事先约定,被告人孔某某从他人处以人民币(下同)1,500元/瓶的价格购入假冒贵州茅台酒10大箱(12瓶/2小箱),将其中5大箱以1,70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陈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取货款102,000元。

2019年12月10日,民警将被告人孔某某抓获,并查扣贵州茅台酒102瓶、赖茅4瓶。除军区专供贵州茅台酒1瓶、赖茅4瓶无法鉴定外,其余酒品经鉴定均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审计,上述查扣的未销售的假冒贵州茅台酒的货值金额为177,000元。

二、诉讼过程

2019年12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对孔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立案侦查,2020年1月16日,杨浦区检察院依法对孔某某批准逮捕。2020年4月14日,杨浦区检察院对被告人孔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提起公诉。2019年5月26日,杨浦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孔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起典型的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销假案件。近年来,茅台酒品价格飞涨,犯罪分子为谋取暴利铤而走险,上述类型案件呈现高发态势,严重损害了享誉国内外的茅台商标品牌的形象,检察机关一直致力于打击此类犯罪,保护我国驰名品牌的的良好声誉。

(一)适时介入侦查、积极引导取证。鉴于此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跨区域性特点突出、犯罪手段隐蔽性强、查证取证要求高,且对于犯罪分子的主观明知认定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打击难度大。为此,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依法引导侦查取证,最终保证了打击犯罪的质效,使被告人在铁证面前认罪伏法。

(二)加大打击力度、强化品牌保护。杨浦区检察院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打击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办案过程中,主动发现犯罪线索,积极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对接,力求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惩治一起,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相关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好我国著名企业品牌的良好信誉,维护好我国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延伸办案质效,维护生命安全。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酒文化,“贵州茅台”更是享誉世界的中国酒品代名词。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销假案件,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危及饮用者的身体健康。杨浦区检察院不仅通过精准打击,严厉惩治了食药领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切实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注重延伸办案质效,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借助《检察风云》“平安上海”等有影响力的法律媒体平台,通过释法说理使得更多社会民众知晓相关案件,提高防范意识。

 

 


 

(侵犯新潮牌案例)

 

范某某、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基本案情

201612月起,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接受王某东(另案处理)委托,从王某东指定地点“许村”取得衣裤裁片,在二人共同经营的位于湖州市某无名作坊,采用烫金、水印、胶印的工序将“BOY LONDON”相关注册商标图样烫印在相应的衣裤裁片上后,交付到“许村”并与王某东结算获利。经审计,涉案数额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201934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在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查获大量印有“BOY LONDON”相关注册商标图样的服装。经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单位确认,上述被查获服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诉讼过程

20192月,上海市杨浦检察院在企业实地走访中获悉侵权线索,立即商请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协同侦破案件。35日、320日,杨浦区公安分局赴浙江省将涉嫌假冒上述品牌注册商标的上下游制假贩假产业链人员一举抓获。同1129日,杨浦区检察院对范某某、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提起公诉。2020119日,杨浦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及另案处理34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系关联案件,是杨浦区检察院实地走访长阳创谷内一家知名民营企业,获得案件线索后,协同公安机关共同查处并破获的案件,彰显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和有力举措。

(一)依托服务基地、主动发现线索。杨浦区检察院结合杨浦作为全国首批区域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上海建设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的区域定位,在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主会场长阳创谷园区内设立司法服务基地,每周安排资深检察官至服务基地内开展窗口接待,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全覆盖、高质量”的检察服务。本案即是由检察官在长阳创谷内实地走访企业的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相关情况获《法制日报》等媒体专门报道。

(二)提前介入侦查、积极引导取证。得知该线索后,检察官第一时间向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移送线索,推动调查核实立案,并依法对本案进行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取证。本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利用自己的行业背景不断给公安机关制造难题,拒不配合侦查,为此,检察机关围绕涉案数额计算、侵权时间点确定、权利证明完善、书证物证及电子证据调取固定等关键问题,对侦查人员进行指导,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顺利起诉宣判奠定坚实基础。

(三)捣毁产业链条、扩大办案效果。在抓获本案被告人后,检察机关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深挖犯罪线索,扩大调查至制假上下游涉案人员,对本案涉及的印花、烫金、提供帽绳等各犯罪环节形成的产业链条一举捣毁,彻底遏制侵害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潜在犯罪。

 

 

 

 

 

(侵犯国际品牌案例)

 

胡某某、戴某某、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戴某某、朱某某共同商议以他人身份证明在淘宝网上注册并开设名为纹强办公的网店销售爱普生打印机。2019年5月起,被告人胡某某、戴某某、朱某某合谋从赵某某处购买丰盈牌打印机,并从他人处购买假冒EPSON注册商标的标签、说明书、外包装纸箱等,通过贴标、包装等方式将丰盈牌打印机冒充全新爱普生打印机在纹强办公网店对外加价销售至上海市杨浦区等地进行牟利。至案发,被告人胡某某、戴某某、朱某某通过纹强办公网店销售假冒EPSON注册商标的打印机价值人民币60余万元。

2019年8月22日,民警在江西省南昌市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印有EPSON注册商标的针式打印机、各型号针式打印机外包装纸箱等物品。同日,民警在江西省南昌市将被告人戴某某、朱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印有EPSON注册商标的各型号针式打印机、外包装纸箱、标签、保修卡、说明书、光盘、万用表、防静电焊台、电动工具等物品。经商标所有人授权单位鉴定,上述查获的印有“EPSON注册商标的针式打印机中部分型号的主板、电源板等零部件并非爱普生生产的产品部件,以及标签、保修卡、光盘、说明书、外包装纸箱,均为假冒精工爱普生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厂名、厂址以及EPSON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二、诉讼过程

2019年8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对淘宝网店“纹强办公”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立案侦查,2019年9月27日,杨浦区检察院对胡某某、戴某某、朱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2020年3月17日,杨浦区检察院对被告人胡某某、戴某某、朱某某提起公诉。2019年5月26日,杨浦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戴某某、朱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侵犯国际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刑事案件,被侵权的EPSON商标系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所有。本案涉及贴标、刷机、包装等假冒注册商标的常见手法,具有犯罪成本低廉、作案方法便捷等特点,严重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检察机关积极运用自行补充侦查职权,根据犯罪行为特点提出有针对性地鉴定要求,使得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成为有力指控犯罪的关键证据。

(一)犯罪金额计算方法复杂,准确认定关键犯罪事实。本案中被告人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假冒爱普生打印机,鉴于存在销售二手商品、刷单等情形,淘宝销售记录无法客观证实被告人犯罪金额。因此,承办人依据“非法经营数额=进货金额+盈利金额”的计算方式,从核实进货情况的角度认定犯罪金额,先后计算进货单价、销售单价、最低盈利单价,进而认定盈利毛利率、盈利总金额。

(二)发挥自行侦查取证职能,调取涉案关键证据材料。被告人辩解,在向他人进购丰盈牌打印机的同时另行进购部分零配件。在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过程中,仅调取了双方支付宝交易记录,无法证实具体交易内容。鉴于被告人并无对外销售假冒爱普生零配件的行为,因此进购零配件的数额应当在犯罪金额中予以扣减。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正值疫情高发时期,承办人为核实被告人进购丰盈牌零配件的具体情况,通过电话方式联系证人赵某某并进行电话录音固定证据。赵某某通过微信向承办人转发了被告人在其处购买零配件的《发货清单》,证实被告人在向其进购打印机同时进另行进购零配件1万余元的情况。承办人将写明上述核实情况的“检察工作记录”、证人赵某某提供的《发货清单》微信截图作为在案证据当庭出示并被法院采信。

(三)立足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勇于创新检察监督方式。本案中,被告人通过贴标、包装等方式将丰盈牌打印机冒充全新爱普生打印机。根据爱普生商标权利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授权委托人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无法证实被告人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承办人联系公安机关沟通完善《鉴定证明》的要求,公安机关称无法与鉴定人沟通相关情况,承办人遂自行联系授权委托人,将相关涉案事实、补充鉴定原因以及法律法规逐一进行释明。授权委托人克服疫情期间尚未复工复产的困难,及时出具补充鉴定,证实被扣押物品的经鉴定关键零部件均非爱普生生产。同时,承办人针对鉴定内容不具有完整性、鉴定标准不具有针对性、鉴定标准不具有针对性等问题,向授权委托人制发《检察建议书》提出规范鉴定标准与依据、明晰知识产权领域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的界限、构建优势互补的协作沟通机制等建议。鉴于疫情高发期间,被建议单位又身处广州,因此,承办人通过“云宣告”的方式,向被建议单位进行宣告送达,并当场获得建议回复。通过云端宣告的创新方式,及时、便捷、高效地实现异地宣告,有效延伸检察监督职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王某某、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基本案情

“荷兰品牌电器”网店由被告人王某某实际经营。201811月起,被告人刘某某兼职担任“荷兰品牌电器”网店售后,并负责通过微信与生产商“安贝尔电器”订购没有商标品牌的多功能调奶器送至广东省番禹区天宏路30号仓库。由被告人王某某在仓库内负责贴上PHILIPS品牌商标标签并打包、发快递,通过“荷兰品牌电器”网店销售假冒PHILIPS品牌多功能调奶器至本市杨浦区等地。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下同)600余万元。

2019年11月11日,民警在天宏路仓库查获已销售未发货的飞利浦温奶器使用说明书5000份、飞利浦商标2600个、飞利浦多功能调奶器PH008(贴快递单)347个、飞利浦PH008型号多功能调奶器(未贴快递单)140个、飞利浦多功能调奶器PH008(包装盒)6000个等物品。

经鉴定被扣押的飞利浦PH008型号多功能调奶器为假冒PHILIPS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其最低售价,被查获的假冒PHILIPS品牌PH008型号多功能调奶器货值金额共计63894.4元。

二、诉讼过程

2019年8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020年4月10日杨浦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20年8月21日,杨浦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飞利浦系我国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涉案销售金额系本区目前最大金额,且涉案调奶器系婴幼儿用品,产品质量关乎国民健康。在承办人积极沟通下,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向本院退赔钱款。为进一步保障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第三检察部将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持续追溯制假售假的上下游产业链。

(一)提前介入侦查、积极引导取证。在侦查阶段,检察官依法对本案进行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取证。本案王某某拒不认罪,交代被抓获前十天开始在仓库贴标。因正值疫情期间,公安机关无法去广州取证。为此,检察官提出建议提取王某某和刘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经整理发现在201811月起就由相关进货、进标签等聊天内容。同时建议公安机关查证淘宝开户及绑定账户情况、查证其上家进货情况等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顺利起诉宣判奠定坚实基础。

(二)形成办案经验、扩大办案效果。本案涉案销售金额系本区目前最大金额。在案件判决生效后,检察官形成办案经验,在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举办的“食药环知”类案件办理要点培训会的活动中检察官结合今年杨浦区公检法三部门会签的《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证据审查要点(商标类案件)的讨论纪要》围绕涉案数额计算、权利证明完善、被控侵权产品真伪及价格认定、书证物证及电子证据调取固定等关键问题向办案民警交流经验。代理皇家飞利浦公司的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向检察官重送牌匾,高度赞扬检察机关“义正辞严惩假冒伪劣、剑胆琴心护知识产权”。

 




 

(侵犯新型产业品牌案例)

 

李某甲、赵某甲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起,赵某甲采购底部印有“INVITROGEN”商标的斜口空瓶及假冒“Gibco”品牌标签,由李某甲的蕊特公司灌装血清,由人李某乙、王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荷光路仓库贴标后销售,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下同)100余万元。2019年4月起,赵某乙带领邵某某、叶某某在广州合心商务大厦的仓库贴标后销售,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70余万元。

2019年5月起,李某甲明知赵某甲等人在罐装血清制品上贴假冒“Gibco”品牌标签并对外销售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罐装的血清制品共计20余万元。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在仓库内发现待销售的“Gibco”品牌血清制品共计200余瓶。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审计,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9年1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020年5月21日杨浦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甲、赵某甲、李某乙、邵某某、叶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郑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2020年8月21日,杨浦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及另案处理45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非法制造标识案系关联案件,是本市首例假冒Gibco品牌牛血清的案件。本案系公安部统一部署进一步巩固“昆仑”行动打击成效的一环。为此,公安部致电祝贺。杨浦区检察院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持续追溯制假、销假的上下游利益链,准确适用法律,为营造重视保障知识产权、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捍卫人民群众卫生健康安全,保持从严打击的高压态势,充分履行检察职能。

(一)提前介入侦查、积极引导取证。在侦查阶段,检察官依法对本案进行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取证。本案李某甲的企业经营牛血清制品,其向向赵某甲等人提供罐装好但未贴标的牛血清,也同时提供自有品牌牛血清。其拒不配合侦查,辩解不知到赵某甲等人贴标销售,销售金额也无法从转账记录、公司账册等确定。因正值疫情期间,公安机关无法去广州取证。为此,检察官提出建议提取李某甲与公司生产部门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实其主观明知,提取李某甲与赵某甲微信聊天记录,因Gibco品牌牛血清专用斜口瓶,从关键词“斜口瓶”计算其交易金额。围绕其他涉案数额计算、权利证明完善、书证物证及电子证据调取固定等关键问题,对侦查人员进行指导,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顺利起诉宣判奠定坚实基础。

(二)适用认罪认罚、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被告人李某甲经营的蕊特公司是一家集动物血液制品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及十项实用新型专利。经营期间积极纳税,获得税务A级荣誉证书。在疫情期间,公司向社会捐赠2万只口罩。本院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做好检察环节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对李某甲充分释法说理,李某甲转变了拒不配合的态度,表示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的配合下推出了违法所得。检察官对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建议适用缓刑。只有企业“留得住”“活得好”,就业才有稳的基础。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支持民营企业经济健康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三)捣毁产业链条、扩大办案效果。在抓获本案被告人后,检察机关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深挖犯罪线索,扩大调查至制假上下游涉案人员,对本案向赵某甲提供假冒Gibco品牌标签的刘某某案提出立案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