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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公共安全检察白皮书(2018-2020)》

时间:2020年11月14日

上海杨浦公共安全检察白皮书

(2018-2020)

前言

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四号检察建议”,就涉窨井盖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的问题,分析了当前窨井盖施工、管理、养护方面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并提出了四点完善建议。最高检就窨井盖管理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切身利益的关注。民生安全无小事,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始终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在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工作要求的同时,将检察智慧充分运用到保障人民群众“身边安全”中去,牢固树立“小井盖、大民生”的工作理念,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民生安全问题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护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为提升市域治理现代化水平贡献检察力量!现梳理总结2018年以来涉群众“身边安全”的典型案例,希望通过鲜活的案例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检察工作的温度,建立起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切实提升社会参与度,共同推动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水平不断提升,逐步形成全民重视、全民参与、全民维护的良好局面。保护城市安全,维护群众利益,检察机关义不容辞!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18-2020年办理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案件情况通报

 

一、刑事案件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危害公共安全类案件533件543人。其中,受理提请逮捕案件21件22人,批准逮捕17件18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512件521人,提起公诉499件504人,相对不起诉15件15人。罪名主要涉及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非法持有弹药罪、非法买卖、储存弹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近三年来,在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群众“身边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类案件中,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案件数量占比最高,包括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枪支类案件数量占比次之。在我院办理的放火罪案件中行为人犯罪动机多因个人情感纠纷、经济纠纷产生报复性目的,无故意制造恐怖活动的案件。在危害公共安全类案件中重大责任事故罪仅一件,反映出杨浦区严格把控企业生产安全,重视防范生产安全风险,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平稳。从我院对涉群众“身边安全”案件办理情况来看,交通领域案件和枪支类案件数量较多,以下将围绕上述两类案件特点,分析该类案件多发、频发的原因及提出预防对策。

(一)危险驾驶罪

1.危险驾驶案件特点

近年来,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成为受理数排名前五的罪名。该类案件犯罪行为方式较为单一,绝大多数为醉酒驾驶案件,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10.0mg/100ml-130.0mg/100ml之间的占比最多。涉案被告人大多集中在25岁到45岁之间,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多为小初高中文凭,职业分布较为多元,既有无业人员,也有农民、工人,还有公司职员、教师等。男性成为危险驾驶案件的“主力军”,占比高达95.6%,女性人数仅16人,占比4.4%;其中多为无前科犯罪,曾受刑事处罚者仅32人,占比8.9%。

2.危险驾驶案件多发的原因分析

    酒驾入刑以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了集中整治,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增加,除了交管部门对酒驾的查处频次增加力度加大之外,还与以下其他几类因素相关:

(1)驾驶人员法律和安全意识淡薄

据统计数据显示,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学历普遍较低,因而法律认知方面存在盲区。其一,部分驾驶人员对醉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认识不足,认为饮酒后驾驶车辆只有发生交通事故才会触犯法律,只要不发生交通事故就无关紧要;其二,部分驾驶人员对“机动车”概念缺乏认知,认为酒驾入刑只是针对汽车、货车等大型车辆,对二轮、三轮摩托车和燃油助力车的机动车性质认识不清;其三,大多数驾驶人员对醉驾认定中血液酒精含量定罪标准不清楚,认为喝点啤酒、少喝点酒不会构成犯罪。

(2)驾驶人员存在侥幸心理

一是对发生危害结果存在侥幸,行为人往往盲目相信自己的酒量和驾驶技术,认为不会出事。二是对被查获的可能存在侥幸,危险驾驶作为一种事后处理机制,只有在行为人醉驾上路后才能查获,而现今社会交通发达、车流量庞大、执法人员有限,所以交管部门只能采取抽查方式查处危险驾驶车辆,故查获难的问题导致驾驶人员心存侥幸心理。

(3)社会宣传教育形式单一、力度不足

危险驾驶作为一种高度危险的犯罪行为,必须要防患于未然,积极主动打好预防针。但是,目前社会媒体对于酒驾的宣传教育形式较为单一、力度不足,尚未达到良好的社会宣传效果,导致公民对于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缺乏了解,加之受中国传统“酒文化”影响,对醉驾的行为放松警惕,导致酒后驾车行为时有发生。

3.危险驾驶案件预防对策

随着社会发展,有车一族日益壮大,危险驾驶案件数量也逐年增多,醉驾的行为不仅对他人的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也给驾驶人员自身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对该类行为进行严厉惩治迫在眉睫。根据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特点,现提出以下预防对策:

(1)加大查处打击力度,打消群众侥幸心理

公、检、法三机关建立快速联动机制,共同加大对危险驾驶案件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应当变突击查处方式为常态化查处机制,加大执法频次、布控力度,坚持日常检查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建立在高发时段、高发路段常态化排查的制度,及时发现危险隐患,打消醉驾人员的侥幸心理。同时,落实完善对酒驾者的监督举报制度,形成全民合力共治,鼓励公众在发现酒驾行为时及时通知交管部门,进而减少犯罪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2)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持续敲响安全行车警钟

公、检、法三机关密切配合,拓宽法治宣传渠道,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公民特别是驾驶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一是根据案发特点确定重点宣传对象为文化程度偏低的男性青壮年;二是确定重点宣传场所为餐饮、酒吧、KTV等娱乐场所,进行定向宣教、集中警示;三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通过联系新闻媒体、发送宣传材料、开展法律讲座、制作法治微电影等多途径向社会公众大力宣传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法律后果及量刑幅度,提高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认识,使醉驾刑事政策深入人心。四是普及合法代驾在生活中的使用度,使代驾平台作为辅助手段适当应用。

(3)倡导积极健康酒文化,规范代驾行业保驾护航

一方面,在全社会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引导公民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观念。推动改变劝酒、派酒、斗酒等不良习俗,号召公众切勿对驾驶机动车辆人员劝酒、派酒,而驾驶人员更应当自觉拒绝饮酒。另一方面,大力发展及规范代驾服务行业,由相关部门制定代驾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明确服务范围和要求,强化行业培训和管理,实行惩罚与退出机制;鼓励餐饮、娱乐场所等地提供代驾服务,为“酒后禁驾”提供有力保证。

    (二)涉枪类案件

1.涉枪类案件特点

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枪类案件中发现,涉案枪支类型较为多样,有气枪、火药枪及枪支组件等;涉案被告人犯罪目的主要表现为售卖牟利、收藏爱好等方面;通过互联网买卖枪支、弹药的现象较为突出,如多利用网购平台、网络论坛、聊天工具开展交易。未发生使用枪支实施其它违法犯罪行为。

2.涉枪类案件多发的原因分析

(1)群众对涉枪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在持枪类犯罪中,诸多犯罪嫌疑人系基于兴趣爱好而购买、收藏枪支、弹药,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缺乏认识,也反映出社会对于枪支管理问题的宣传教育的普遍性和深入性均有所欠缺。

(2)枪支、弹药多为“地下”交易,监督管理存在瑕疵。持枪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通过网络渠道购得枪支、弹药,反映出部分网站及物流、快递公司对于用户的非法交易缺乏有力监管,致使网络平台成为枪械、弹药等违禁品的重要交易媒介;此外,部分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或单位对枪支、弹药缺乏严格管理,出现过私自出借等违法行为,也助长了该类犯罪的滋生。

     3.涉枪类案件预防对策

(1)加大对涉枪案件上游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办理涉枪类案件时,应当及时查清涉案枪支、弹药的来源,追溯其制贩的源头窝点,从源头上控制、打击涉枪类犯罪活动。

(2)加强监管,切断枪支等违禁物品的流通渠道。利用技术手段对交易网站、社交软件进行监控,督促网络运营商和相关网站管理者加强对于网络交易内容的严格审查监督,严控枪支、弹药等违禁物品的网络购销途径;严格规范物流、快递公司对于邮寄物品的查验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切断违禁物品的流通渠道。

(3)加大对枪支管理的社会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普及涉枪政策法规,激发群众揭发检举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实现对涉枪犯罪的综合治理。

二、公益诉讼

(一)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

1.办案中发现的问题

区检察院在办理住宅小区电梯安全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电梯安全管理领域存在下列问题:一是规及配套机制尚不完善。《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电梯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但使用年限及维修保养频次并无明文规定。二是电梯安全知情权未得到保障。居民对电梯使用管理、日常维护、故障维修等事项的参与不够。使用管理单位未张贴本单位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在电梯安全评估后,未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电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维保单位未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投诉电话号码。公众对电梯安全状况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三是居民对电梯使用管理的参与不够。在住宅小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中缺乏电梯事务磋商平台,当电梯需要进行重大维修时,缺乏对设备状况、修理效果预测、经费投入等事项的参与途径。

2.对策建议

一是落实智慧电梯码全覆盖。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实现住宅小区智慧电梯码全覆盖。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构建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建立电梯全生命周期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问题可查、责任可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二是实行电梯分级监管。根据电梯日常运行状态、零部件磨损程度、运行年限、频率、使用环境、故障投诉等情况对电梯进行评估分级,建立重点设备信息库。对故障多、投诉多、维保不到位的电梯实施重点检验和监管,定期检查与跟踪。三是探索推行老旧电梯“保险化”。可通过保费补贴等方式鼓励电梯投保,鼓励物业公司、维保单位、保险机构签署三方合同,借助保险手段承担部分电梯运行和维护保养的风险管理。

(二)电动车消防安全

1.办案中发现的问题

区检察院在办理电动车消防案件中发现,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领域存在下列问题:一是环节较多,体量庞杂。从生产和销售环节开始,许多缺少营业资质的生产经营者混杂其中,大量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蓄电池等零部件成为了电动车发生火灾的根源。在日常使用和维修过程中,许多消费者缺少足够的安全意识,普遍存在擅自改装或加装蓄电池,违规在建筑物内停车,私拉电线充电等行为。二是多方参与,职责不清。电动车消防安全牵涉的环节较多,涉及的监管部门也较多。但没有专门的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部门之间缺少联动机制,实践中往往各自为战,相互推诿,无法形成统一监督合力。此外,一些部门之间职责界限也不清晰,职责衔接往往并不顺畅。三是监管不严,力度不足。在具体监管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未能对电动车消防安全问题予以足够重视,投入力度不足。目前许多小区内仍普遍存在占用楼房内疏散通道、走道等区域停放电动车并私拉电线充电的现象,但查处较少。在生产销售环节中,由于市场准入标准低,加之监管不严,导致市面上电动车质量参差不齐,且非法改装销售蓄电池现象严重,并形成了灰色产业链。

2.对策建议

一是市场源头监管,确保产品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电动车生产、销售商家的监管力度,严格排查辖区内不符合电动车营业资质的商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二是教育处罚兼施,规范安全用车。各职能部门应形成合力,对占用疏散通道违规停放电动车和充电现象较为严重的区域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实行强制清理,打通救援通道,必要时采取一定的行政处罚手段。三是完善配套设施、解决充电难题。房屋管理部门应结合惠民工程、城区改造等,督促、帮助有条件的小区加快电动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对于即将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小区,要求设置电动车集中充电区域和安装相关充电设施,引导居民正确使用,避免设施闲置。

三、主要工作做法

(一)依法打击犯罪,做好群众安全的守护人

一是加强公检协作,高效打击犯罪。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大控方格局建设的背景下,与区公安分局共同研究会商,率先建立专职检察官联络机制,探索新型公检协作关系,与公安机关合力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通过联络机制,检察官定期调取危害公共安全类案件相关数据,参与研究解决侦查中遇到的程序及证据问题等,并就案件办理情况互通交流,有效打击了辖区内的该类犯罪,努力守护好群众身边的安全。

二是严守证据底线,确保案件质量。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危害公共安全类案件时,严格树立证据意识,察微析疑,对于案件审查中发现的证据瑕疵和疏漏,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补充侦查权,积极对案件进行自行补充侦查,完善相关证据材料,不放过案件中的每一个细节。同时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会同杨浦公安分局就常见的危险驾驶案件以清单形式详细列举了相关的证据要求,制作了快速办理认罪认罚危险驾驶案件证据指引,积极推动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和尺度,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检验。

三是把好法律适用,精准打击犯罪。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危害公共安全类案件时,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危害后果、行为人认罪悔罪的态度等因素,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的部分危险驾驶案件,从教育挽救、保护企业发展等角度出发,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应当提起公诉的案件则充分考量犯罪事实和情节,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做到罚当其罪。

(二)强化法律监督,提升司法机关打击合力

一是深挖问题根源,“漏网之鱼”难逃法网。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危害公共安全类案件时,始终注重深挖案件背后隐藏的问题,发挥主观能动性,适时介入案件侦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果断追捕追诉漏犯,达到了精准打击、不枉不纵、服务市域治理的良好效果。

二是强化立案监督,确保案件“一个都不能少”。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立案监督职责,仔细审查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着重检查是否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和违法立案的情形。对于发现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违法立案的,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会依法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做到不枉不纵,案件“一个都不能少”。

三是开展专项检察,助推办案程序进一步规范。针对杨浦区内危险驾驶案件频发,占比较大的情况,2019年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了针对危险驾驶案件的专项检察。针对检察期间发现的一些问题,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认真总结梳理,充分与公安部门、交通部门互通交流,有力推动办案流程进一步规范,提升案件质量与效率,在辖区内形成共同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的良好合力,切实维护好群众的身边安全。

(三)参与综合治理,扫除群众身边安全隐患

一是立足个案,做好法治宣传和普法教育。除了传统的社区普法、企业宣讲等方式,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更加注重微信、电视等新媒体的作用,积极借助新媒体的力量开展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如在“杨浦检察”微信公众号以及媒体进行典型案例报道,将相关案件中出现的典型问题给出风险提示,提醒公众注意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引导群众成为法律的守护者。

二是深入调研,有效运用检察建议。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聚焦平安出行,先后就谢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公交车驾驶员陈某某在受到犯罪嫌疑人殴打后未妥善应对处置的问题、彭某某交通肇事案中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在禁行区域行驶的问题、郝某某危险驾驶案中代驾服务存在瑕疵导致醉驾犯罪仍然发生的问题等开展综合治理,分别向所在的几家公司制发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积极采纳检察建议,提出了完善公司内部规定,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培养员工安全驾驶意识及法律意识、规范公司安全管理模式,提升服务竞争力等整改措施。

三是关注群众需求,构建群众参与机制。针对酒驾案件近年逐渐上升的情况,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为了使公众能够平安出行,保护好群众的生命安全,专门就危险驾驶类案件召开新闻发布会,将近三年杨浦区检察机关办理的危险驾驶类案件向全社会进行了通报。同时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等职能,鼓励群众主动监督举报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扩大监督的覆盖面,畅通群众参与的渠道与平台。

(四)切实履行公益检察职能,助力提升公共安全治理效能

一是促进公众参与,凝聚公益保护合力。建立“公益诉讼特邀联络员”制度,聘请12位区人大街工委副主任为特邀联络员,推动公益保护触角向基层基础延伸。深入社区园区开展公益诉讼普法宣传,共发放宣传图册1000余本,组织多场宣讲,受众达千余人推出检察公益诉讼“一键反映”微信举报平台,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现线索举报“一站式、一键式”受理。

二是开展系统监督,督促解决公共安全领域治理难题。东方国际水产中心存在违章搭建、占道经营等多类问题,严重影响该区域消防安全,经与环保、城管及绿化市容等职能部门沟通,通过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凝聚行政执法合力,综合施策,集中整治。与市检二分院成立联合办案组,上下一体联动,与主管企业积极沟通,提出治理建议,督促社会主体积极参与整改,配合有关部门拆除违法建筑,加设排污管道,规范经营监管,促使问题解决,该区域面貌焕然一新。

三是开展检察建议回头看,坚持问题整改与跟进监督并重。开展常态化诉前检察建议“回头看”,在行政机关采取整改措施后,邀请市、区人大代表、公益诉讼特邀联络员对检察建议文书质量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评查公益诉讼案件12件,回访相关群众50余人次,组织召开相关座谈4次,向行政机关反馈意见建议10余条,确保整改真到位、问题不反弹。

 

 

典型案例

 

斗气驾驶要不得  莫把生命当儿戏

—孙某某、夏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路怒症”在当今社会越来越普遍。驾驶人因情绪问题在人流密集的城市主干道开斗气车,不仅会将自己的生命置于危险之中,也会给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该案中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全面夯实案件证据,最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3日20时45分许,孙某某与夏某某分别驾驶小型轿车,自本市杨浦区周家嘴路由西向东行驶途中,因夏某某危险变道招致孙某某不满因而发生行车纠纷,随后双方互相追逐超速驾驶,并逼道迫使对方急刹车或停车,同时也阻碍了其他车辆通行。在孙某某驾车行至双阳路左转时,夏某某随即加速行驶追上孙某某的轿车并撞向孙某某轿车左后侧,后孙某某的轿车失控撞向正常行驶的由姜某某驾驶的白色轿车。夏车撞击后失控撞破双阳路东侧马路护栏冲上人行道,撞毁李某某停放该处的电动自行车以及不明车主的自行车等。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孙某某、夏某某为斗气泄愤,在车流、人流密集的交通主干道路上,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于不顾,超速驾驶机动车实施危险变道、追逐、撞击他车等不计后果的危险操作,并造成他人财产受损,危及他人生命、健康,两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重点关注:

在道路上追逐竞驰,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如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则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人流、车流密集的城市主干道危险变道、别车逼停、追逐竞驶等行为,不仅会危及双方车辆的安全,也对公共道路上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即便驾驶人在追逐竞驶的过程中,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但其行为只要在客观上严重威胁了在道路上通行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那么依然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检察官寄语:

由飙车引起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轻则车毁人伤,重则车毁人亡。违法飙车对公众和社会的潜在危害极大,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要文明驾驶,礼让行车,避免各种可能出现的行车矛盾,减少发生碰撞的机会。对生命和法律充满敬畏之心,任何情况下安全第一,别跟油门较劲,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珍惜自己与他人的生命。请勿飙车,莫因一时冲动,踩下了人生道路上的最后一脚油门。

 

 

房屋买卖起纠纷  玩火自焚陷囹圄

                               ——董某某放火案

    维护城市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与使命。无论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和目的,公共场所纵火都会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检察机关在该案中,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夯实全案证据,精准打击犯罪,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5日13时许,因房产买卖中介费纠纷问题,董某某饮酒后携带一个装有“香蕉水”的白色塑料瓶和二个打火机,来到本市杨浦区一栋住满居民的八十年代老小区住宅楼5楼楼道内,向居住在此的被害人钱某某讨要钱款。双方发生争吵,钱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董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去公安机关接受调解,后躺在钱某某家门口的走廊上睡着。当日16时许,董某某醒来后,继续向钱某某讨要钱款,并用手敲打钱某某家大门,钱某某再次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对董某某进行劝说,并欲带其去公安机关进行调解时,董某某突然将其携带的上述“香蕉水”泼洒在自己身上,企图放火时被民警当场制止并抓获。经我院依法提起公诉,杨浦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重点关注:

放火罪是否能够成立是本案需要关注的焦点。董某某因中介费用纠纷,欲在公共场所以自伤自残的方式实施放火行为,幸亏被民警及时制止,否则后果不堪设想。虽然董某某的放火行为并未造成明显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但是任何一个理性的成年人都知道,“香蕉水”遇明火极易发生火灾。董某某在公共场所将“香蕉水”泼洒在自己身上,企图纵火的行为,不仅威胁了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也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因而触犯了刑法,构成了放火罪。

 检察官寄语:

安家置业、房屋买卖对老百姓来说,称得上是人生大事,在交易时一定要注意选择正规、合法渠道进行买卖,也应提高保留各环节凭证的法治意识。本案的起因就是一起房产中介与客户间的中介费纠纷,钱某某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是当下法治社会所提倡的解决问题方式。反观董某某,在缺乏证据支撑情况下,选择使用错误、危险的方式讨要钱款,在密集住宅区意图以放火的方式自伤自残,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玩火自焚,最终逃不过法律的严惩!

 

 

酒后开车已违法  抗拒检查从重罚

                     ——任某某危险驾驶案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是一句耳熟能详的宣传语。路遇交警检查酒驾,大家一般也会予以积极配合。该案中的驾驶人不仅酒后开车上路,路遇民警检查还耍起了小聪明,民警检查期间,两次妄图驾车逃逸,最终不仅逃逸失败,还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2日2时28分许,任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在本市内环杨浦大桥浦东段行驶至浦西段,从杨浦区河间路下匝道驶出,至淞沪路、政民路路口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设卡检查,任某某未停车接受检查,驾驶车辆逃逸至政通路国和路西北约20米处被驾驶警车追赶的民警截获。后任某某坐在警车内等待呼气式酒精测试时,趁民警不备,开车门逃跑至政通新苑小区内,被追赶的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0mg/100mL。经我院依法提起公诉,杨浦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任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重点关注:

司法实践中部分醉酒驾驶的行为人,出于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遇到民警设卡检查会逃避、抗拒、阻碍,逃避的方式也五花八门,有加速驶离、弃车逃离现场、临时更换座位、拒绝打开车窗车门接受检查、拒绝或者不按照操作指示吹气、不配合抽血检验等等。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需从严适用缓刑,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

检察官寄语: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酒后开车本身就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很大的隐患,已经属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路遇公安机关设卡查酒驾,驾驶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指示,自觉按照其要求停车接受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检查酒驾既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如果确有酒后驾驶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相应的处罚,切忌为了逃避处罚而耍小聪明,最终只会弄巧成拙,让自己后悔不已。

 

 

“有难同当”就是真朋友?

——曹某某危险驾驶案、谭某某包庇案

生活中朋友一起吃饭饮酒是很普遍的现象,但饮酒后,真正的朋友应该及时阻止其酒后开车,而不是被查获后耍小聪明,帮助驾驶人“顶包”。该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准确界定驾驶人和乘车人的罪名,精准提出量刑建议,有效打击了该类违法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4日2时37分许,曹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搭载谭某某,在本市杨浦区四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四平路进国权路南约20米处,车辆车头左侧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致车辆及中央隔离栏损坏后继续驾驶至四平路进国年路南约30米处后主动停车查看车况,影响道路通行。经群众举报,民警接报至现场,谭某某谎称车辆系自己驾驶的,包庇曹某某的醉驾行为,并被刑事拘留。后民警经查看现场监控录像确认驾驶机动车的系曹某某,依法对曹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对谭某某以包庇罪立案侦查。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9m g/100mL,曹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直接物损为人民币10万余元。经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杨浦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曹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以包庇罪判处谭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重点关注: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作为驾驶人的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作为乘车人的谭某某虽未驾驶机动车,但在明知上述情况下,仍然为曹某某做假证明,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因而构成包庇罪。

   检察官寄语:

朋友之间互相帮助是应该的,但用错了帮助的方式可能会适得其反,反而害了朋友。本案中的谭某某明知曹某某酒后驾车未予阻止已是不对,在事发后更是铤而走险,谎称系自己驾驶车辆,最终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其不得不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代价,不仅没让曹某某逃脱罪责,还把自己推进了犯罪的深渊。真正的相助应该是及时劝告,为了他人和自身的安全,切勿酒后开车,而不是毫无底线原则地“讲义气”,只有把好人生方向盘,才不会误入歧途、追悔莫及。

 

 

莫让同车人沦为“同刑人”

——孙某某、杜某某危险驾驶案

生活中,一般都认为只有驾驶人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尽然,有时同车人也会成为“同刑人”。该案中检察机关积极行使检察权,自行补充侦查,准确追诉同案犯,最终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4日凌晨,孙某某与杜某某等人聚餐饮酒。嗣后,杜某某明知孙某某已饮酒,仍将其名下轿车提供给无驾驶资格的孙某某驾驶,未实施任何劝阻行为。当日3时许,孙某某驾驶上述车辆搭载杜某某等人行驶至本市杨浦区中原路出嫩江路北约120米处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4mg/100mL。经我院依法提起公诉,杨浦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孙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杜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重点关注: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帮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人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行为人明知驾驶人已经饮酒,仍将自己控制之下的车辆提供给其驾驶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上述“同行人”同样要承担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本案中,杜某某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在明知孙某某已经醉酒的情况下,仍纵容孙某某醉酒驾驶汽车,主观上具有与孙某某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则为孙某某的危险驾驶行为提供了作案工具。因此双方成立共同犯罪,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检察官寄语:

社会大众一直对“酒驾”这个词有片面认识,认为只有喝酒后开车的人才会构成犯罪,实际并不是这样,本案就给大家做了一个提醒。一般情况下,朋友之间聚餐,少不了喝酒,但饮酒要适度,尽量少劝酒,饮酒后要及时劝阻酒后驾驶的行为,帮助寻找代驾,确保朋友能够安全返家。如果图一时便利,教唆朋友酒后开车或者将自己的车交给朋友酒后驾驶,这样不仅会将自己好友的生命安全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也会将自己送上法庭,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精准打击追捕溯源 合力守护公共安全

——陈某某非法买卖弹药案

    从准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非法持有枪支罪还是非法买卖弹药罪,再到精准追捕上游犯罪,并做好罪名衔接及增加指控罪名的审查工作。其间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调查调查取证,夯实全案证据,精准判定案件性质,果断追捕漏犯,并加强跟踪监督,实现了精准打击犯罪的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1日,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络支付,从李某某处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购买8mm制式手枪弹18发。经他人举报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在陈某某女友唐某某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住处查获上述手枪弹18发,以及陈某某另藏匿于该处的7.62mm制式手枪弹4发。经鉴定,18发8mm制式手枪弹均可以适配日本南部系列军用手枪等枪支,为战斗用军用子弹;4发7.62mm制式手枪弹均可以适配国产五四式军用手枪等枪支,为战斗用军用子弹经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杨浦区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重点关注:

1.全面夯实证据,准确判定案件性质。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罪入刑需要气体为动力的民用枪支二把,本案中陈某某持有的一把枪支无法击发,另一把枪支系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未达到非法买卖或者持有枪支犯罪的追诉标准,故检察官在审查批捕阶段认定陈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在后续侦查阶段检察官继续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利用技术侦查手段追查弹药来源,从陈某某使用的手机及微信聊天记录中获取了卖家信息与转账记录,固定买卖子弹的事实,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改变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以非法买卖弹药罪提起公诉并获法院采纳。

2.果断追捕漏犯,有力打击源头犯罪。在锁定陈某某购买弹药的事实后,检察官认为向陈某某出售弹药的卖家李某依法应当予以刑事追诉,综合考虑其社会危险性要求追捕卖家李某,并加强跟踪监督,敦促公安机关积极采取抓捕和后续侦查措施。嗣后李某被杨浦公安分局抓捕归案,经我院提起公诉,区法院判决认定李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3.有效运用检察建议权,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在本案的办理中,检察官发现陈某某曾向某区**抗日战争博物馆借得枪支一把,用于在网络视频中向他人展示。因借枪时间过短,无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某区**抗日战争博物馆出借枪支的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对馆藏枪支的收藏和管理制度上较大漏洞,系社会治安的隐患,经全面调查核实,听取多方意见,杨浦检察院向该博物馆制发了《检察建议书》,提出关于收藏、展览、管理枪支制度化、规范化办案,并协助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受到被建议单位采纳。

检察官寄语:

收藏爱好可以有,违法犯罪不能行。国家对枪支弹药有着严格的管控,兴趣爱好也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切勿因收藏违禁品而身陷囹圄,哪怕只是出于收藏爱好目的,一旦涉及违法犯罪,法律亦将严惩不贷。同样,对于国家明令管制的藏品及其他高级别藏品,展览馆、博物馆等单位对藏品应当依法管理、科学保护,制定严格的藏品管理、保护、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建档等流程、规定,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保管妥善。要从严掌握高级别藏品的出借行为,必须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要以多种形式定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拓展工作人员法律知识面,提升职业素养,增强工作责任心和工作能力。

 

 

一言不合就动手 殴打司机失自由

——谢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近年来,乘客暴力干扰公交车正常驾驶的案件时有发生,起因往往都是“坐过站”“停车位置不当”等小事,但造成的后果却触目惊心,轻则交通拥堵、人员受伤,重则车毁人亡,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在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与公交司机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其行为严重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公共交通车辆,影响行车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论处。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7日22时38分许,谢某某饮酒后在本市杨浦区包头路、嫩江路的公交车站,搭乘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7**路公交车,因感觉车辆停靠位置影响上客,谢某某对陈某某表示不满,并在公交车行驶途中与陈发生口角。当日22时40分许,陈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包头路、开鲁路时,谢某某用手指着陈某某辱骂,陈反手将谢的手甩开,谢遂用手连续击打陈的头面部致其受伤,陈某某被打后将车辆停靠路边,与谢发生肢体冲突,后双方均拨打电话报警,当时车内另有十名乘客。上述谢某某的行为严重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公共交通车辆,影响行车安全,对车上乘客以及公共道路安全也造成了很大的威胁。经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重点关注:

1.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多角度释法说理能力,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及法律认知度。本案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第一次询问、讯问笔录均未如实供述罪行,但是,在审查起诉环节,经检察官补充取证、核实证据,对被告人谢某某开展法治教育,阐明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内容及量刑标准幅度,对其进行多角度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谢某某真诚悔罪,通过法理提升情理,将认罪认罚制度的优越性与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有机整合,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帮助公民纠正错误的法律认知,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

2.有效运用检察建议权,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在本案办理中,我院注意到该案驾驶员陈某某在遇到谢某某口头纠缠的情况下,未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与其发生口头冲突,并先行作出肢体反应;后受到谢某某的殴打后,未采取措施避免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而是停车与谢某某进行互殴,置当时车上其他乘客的行车需求及人身安全于不顾,其处置方法与应急处理能力有待加强,故向该公交车所属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于驾驶员面对突发、应急事件发生的处置能力和应变能力培训,从而不断提升驾驶员的职业素养,提升驾驶员的公众交通安全意识及法律意识。同时,建议该公司针对现有的《营运服务工作管理规定》作补充、细化规定,要求驾驶员在行车时碰到影响安全的因素直接停车报警,冷静处置,指导、引导驾驶员遇突发事件的处置流程及应对措施,获被建议单位采纳。

检察官寄语:

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驾驶,关系到道路安全及全车乘客的安危,事关重大。妨害公共交通车辆安全驾驶的行为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作为乘客,要讲文明、守规矩,要充分认识到妨害公共交通安全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和违法性,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切勿因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与驾驶员发生冲突,以免酿成大祸。作为公共交通车辆的驾驶员,应加强突发、应急事件发生的处置能力和应变能力,提升公众交通安全意识及法律意识,提升公众服务的忧患意识,在行车时碰到影响安全的因素应直接停车报警,冷静处置,避免与他人发生矛盾,避免矛盾的激化扩大,将危害后果降到最低。

 

 

核载的“上限”不能越

安全的“红线”不能碰

——彭某某交通肇事案

在经济利益驱使下,货车、土方车等运输车辆无视安全和法律恣意超载、超速的情形屡禁不止,不仅超载严重而且车况“一身病”,给公共道路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其间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运输管理公司加强整改,助力守护群众身边的道路交通安全。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3日17时29分许,彭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沿本市杨浦区隆昌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进周家嘴路南约50米处右转弯驶出机动车道时,遇被害人应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超速直行行驶至此,未予让行。货车右侧前部与被害人应某某发生碰撞,后应某某倒地并被货车右前轮碾压致伤。经查,事发地路段禁止8吨以上货运机动车通行。经检测,案发时彭某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核载质量为10,670千克,超载重量为12,440千克,已超载100%以上。经鉴定,涉案货车轮胎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要求;被害人应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下肢碾压伤,行右下肢截肢技术后,现右大腿远端以远缺如,构成重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彭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应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重点关注:

1.精准分析研判,界定案件性质。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系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之一,常见的道路违章行为主要有超速、闯红灯、超载、逆行、酒驾、醉驾、毒驾、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或者报废或者存在安全故障的车辆、逃逸等。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严重超载驾驶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彭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货运机动车交通肇事致被害人应某某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有效运用检察建议权,致力护航公共安全。我院经审查认为,彭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货运机动车在禁行区域行驶的行为,其所属公司在运输管理及内部经营上存在问题。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向杨浦区公安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依法对该公司管理不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也向彭某某所属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提出问题,督促整改,并且结合无锡重大交通事故案展开了批评教育,该公司采纳建议并加强整改,制定并落实运输管理条例,培养员工安全驾驶意识、保障车辆安全行驶性能、规范公司安全管理模式。

检察官寄语:

违法超限超载不仅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超载超限车辆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车辆制动、操作等安全性能受到影响,极易发生爆胎、刹车失灵等险情,给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而且还会严重破坏公路和桥梁设施,大幅缩短公路使用寿命。物流、货运等公司要完善公司运输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和完善车辆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落实执行,做到有章可依、有规可循、有责必究。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既要培训安全规范驾驶技术,也要培养安全规范驾驶理念,对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保证车况不触及安全红线,坚决不驾驶问题车辆。

 

最后一百米的侥幸

找了代驾也要付出代价?

——郝某某危险驾驶案

自醉驾入刑以来,代驾服务悄然兴起,但是代驾服务存在行业不规范,服务标准不统一,代驾人员服务不作为等瑕疵,给车主带来了不小的“代价”。检察机关针对代驾市场的服务瑕疵积极亮剑制发检察建议,帮助规范代驾服务市场,助力打造上海服务品牌。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9日0时40分许,郝某某在本市杨浦区临青路188号内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驶出该处至本市临青路进杭州路南20米处,欲将车辆交由代驾驾驶时,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郝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0mg/100mL。经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杨浦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郝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注意到本案中郝某某系通过某代驾公司,联系驾驶员沈某某提供服务,沈某某到达约定地点临青路某经济园区后,以不认识路为由,在明知郝某某已饮酒的情况下,让郝某某将车辆开出该经济园区,致使郝某某在园区外的公共道路上被执法民警当场查获。

重点关注: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饮酒后通过网络平台找来代驾提供服务,但是最终仍被查处。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此为切入点,梳理了近三年的类似案件,发现代驾人员在该类型案件中疏忽懈怠、服务不作为的情况屡有发生。经过调查核实,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本案代驾人员所在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公司严格把好代驾人员入职门槛、明确服务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服务培训。被建议单位对我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作出了积极响应,制定完善了代驾服务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提升服务标准,增强行业竞争力。

检察官寄语:

酒后叫代驾已成为一个常识,但最初及最后的“一百米”仍要注意,这一百米的侥幸,带来的依然是违法的后果。代驾公司要严格把关入职门槛,加强代驾人员的资质审核、备案等工作,加强行业的准入机制建设和从业资格管理。同时应当明确服务标准,加强服务培训,强化监督管理,在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的前提下,继续加强普法宣传及交通法规、行车安全教育培训,以提升代驾人员的个人素养,更好地发挥代驾企业服务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作用。

 

 

酒后驾车害人害己 代驾小哥见义勇为

——吴某某危险驾驶案

从精准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还是危险驾驶罪,贯彻法理精神,到制发检察建议表彰见义勇为者,让见义勇为者不再“流血又流泪”。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社会弘扬与传播正能量,为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24日2时许,吴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本市杨浦区民京路由南向北行驶,车辆右侧碰擦人行道上的一根铁立杆后,吴继续驾车右转弯,超速行驶至世界路,车辆失控又冲撞北侧人行道上的行道树及非机动车停车栏,致车辆、非机动车停车栏受损及吴本人受重伤。经检验,吴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9mg/100ml。经认定,吴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杨浦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吴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重点关注:

1.准确研判考量,定性争议案件。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当日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行道上的树木及非机动车护栏损坏,并导致自己重伤。那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系成立危险驾驶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呢?其一,吴某某致自己重伤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自损行为,并未对其他人造成任何法益侵害;其二,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条件之一之“致一人以上重伤”中的“人”应作不包括本人的限缩解释;其三,对过失致本人重伤的行为定罪量刑有违社会一般认识,有违刑罚人道、谦抑精神。因此,吴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论处。

2.有效运用检察建议权,助力传播社会正能量。在本案事故发生后,正在案发地附近的代驾司机云某某及时救助因车祸受伤的吴某某,并将受伤昏迷的吴某某送至本市长海医院抢救,因云某某的救助行为,受重伤的吴某某得到医院的及时救治,最终脱离了生命危险。为弘扬社会正气,树立时代新风,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向代驾司机云某某所在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该公司对云某某救助他人的行为予以表彰,并号召公司员工向云某某学习,努力提高代驾司机的职业素养,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检察官寄语:

酒后驾驶,对交通安全危害极大,因酒后驾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恶性事故给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了惨痛的后果。车祸现场急救不及时容易出现严重后果,本案中的云某某冷静处置,挽救了他人的生命,应当予以表彰。公众需要正义的存在,无私救助伤者,传递社会正能量,正是弘扬社会正气、构建和谐社会的道德风尚。

 

电动车充电别任性 规范才能保安全

——电动车消防安全治理公益诉讼案

 

电动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现象在住宅小区内时有发生,给居民生活带来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也使居民之间,居民与物业之间矛盾纠纷不断。检察机关紧盯人民群众身边的烦心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运用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创新履职,积极参与社会基层治理,督促、支持各行政机关综合施策,引导小区居民安全充电,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2020年初,区检察院通过媒体报道及“12345”市民热线平台线索发现,某小区因电动车楼道充电引发火灾后,仍有许多居民将电动车停放在居民楼道、楼梯口,并通过私拉电线的方式给电动车充电,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时刻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立案调查,区检察院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该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牵头街道、派出所及居委会对涉案社区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当场整改。

重点关注:

1. 畅通线索渠道,聚焦人民群众身边的烦心事。为推进公益检察向基层延伸,区检察院畅通来访接待、公益诉讼“一键反映”举报平台、媒体线索推送等公益诉讼线索渠道,加强检察工作与市、区两级市民热线平台的对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法律监督过程中的作用,联系群众,发动群众发现监督线索。根据平台数据信息显示,某小区因电动车楼道充电引发火灾后,仍有相关投诉,电动车违规充电、违法停放危害消防安全的情况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同时,本市因电动车飞线充电、楼道停放已引发多起消防事故,隐患整治迫在眉睫。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群众民生关切,对该案件线索进行了立案调查。

2.调研办案并重,查明事实明确职责。为深入厘清小区电动车私拉电线等消防隐患整治难题成因,检察官办案组走访开展实地调查,同社区工作人员开展交流,就法律法规适用、行政职责划分、已有履职情况等与行政机关充分沟通,听取意见,梳理相关行政法规,并据此形成调查报告,在确保下一步检察建议精准度的同时促进相互理解,增进共识。经调查,多部门职能不清、集中停放及充电设施覆盖率不足等是造成电动车飞线充电等消防隐患的主要原因。结合调研情况,区检察院提出相应建议。

3.凝聚合力协同推进,努力实现整治成效。检察建议发出后,区检察院主动与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同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领域公益诉讼专题座谈会,会上政府应急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公安及房管部门就小区电动车私拉电线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依据、小区集中充电区域设置等问题达成共识。会后,区消防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开展电动车消防隐患专项执法,同步开展整治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取得良好效果。消防部门还联合区安委办向全区发布《关于本区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加强日常检查监督,推动电动车消防安全治理常态长效。

检察官寄语:

停放在楼道内的电动车短路后30秒出现明火,3分钟火焰温度达1200度,有毒气体浓烟会以每秒1米的速度绵延,切断居民逃生通道。居民一旦吸入三五口剧毒气体就会陷入昏迷,随后窒息死亡。今年本市已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381起,造成20人死亡,死亡人数超过前三年综合,且占全市火灾死亡人数的41.7%。电动车充电别任性,规范才能保安全。电动车楼梯间、公共走道停放、飞线充电、占用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均系违法,如果您发现身边存在类似的违法行为,请及时向执法机关反映,我们共同守护城市公共安全。

 

结语

 

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积极履行职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高度关注人民群众的关切,坚持发挥检察职能与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促进源头治理,推动市域治理现代化,全力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完善城市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做好城市公共安全的守护人。